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和《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安全生产中对事故责任的追究成为一个社会各界重视的热门话题和焦点。《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追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上升到国家基本制度,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责任追究方面的开拓和创新。一是使事故责任的追究要求更为明确。以前有关事故责任追究,我们作过许多规定,发过许多文件,但在实践中有时不严密、不明确,有时含糊,或者还存在商量的余地。《安全生产法》中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已上升到国家的一种基本制度,更加明确和严密,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了事故责任追究的权威性。《安全生产法》这部安全生产的基本法把事故责任追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一次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提出来,是代表国家行施责任追究,自然增强了其力度的权威性。
事故追究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和形式上是个仓”新,而且必将有力推动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首先加大了有关安全生产人员对社会的责任。社会中的一个群体或个体,必须对自己的一些特定行为负责。发生了事故.就会给人民群众和国家带来财产、精神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有些还会造成群死群伤。因此一些大的事故发生后,不仅受害者,甚至全社会都会高度关注事故的责任追究问题,国家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严厉的处罚,必定会对有关人员产生震动,增加他们的责任感。其次是责任追究体现了社会的公平。违法必惩、有错必纠、大错大惩、小错小惩才能体现社会和法律的公平。安全生产工作中也是一样,犯了错误,发生了事故,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责任必须追究,受到相应的惩罚,要让责任者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为什么错、错在哪,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第三,将有力促进“预防为主”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错就要追究什么责任,有关人员为了避免将来被追究责任,就会有目的地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性和责任心,促使自己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减少了事故发生的概率,责任追究还体现了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过程中惩处了一些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了一大批人,使人们少犯法,责任追究的过程也是总结教训的过
程,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这些都会提高预防意识,促进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不仅是一项国家的基本制度,同样也是一套完整的科学体系,在事故责任追究须要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的内在规律要求,遵守一定的、基本的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故责任追究不能乱来;还要采取科学有效的程序;程序不对或错乱、就会造成执法的人违法。同时在事故责任追究中要注意一些基本间题,处理好一些关系,使事故责任追究发挥应有的效力,产生应有的效果。
1.事故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责任追究的原则很多,但主要原则比较明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追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执法的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犯了哪一条就追究哪一条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进行追究,只有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
二是平等追究的原则。平等追究,首先是指对于每一个事故的责任者,无论是政府高官、企业经营者、私企老板或是普通从业人员,都应该一视同仁,有责任、有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追究。同时,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同样的追究,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严格追究的原则。违法必严是一贯原则,就是说执法要不折不扣,准确无误。
2.责任追究的程序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同等重要,程序是否合理直接决定追究效果的好坏。科学合理的追究程序,就会产生好的效果,不合理的或是错乱的程序,有可能招致行政复议,自身违法等不良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这里面,立案要以书面的形式引起对责任追究的重视和慎重。调查研究和听证就是要了解真实情况,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论证,不能只听不论,然后作出该不该处罚或如何处罚的决定。这里面最关键的步骤是调查研究,这是前提,只有通过了认真的调查研究,才能搞清楚事实真相,查清是不是责任事故,查清谁是责任人。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才能决定是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才能作出准确的处罚。对于行政处分,其程序还比较复杂,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太明确,比如有的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决定处罚;对有些特定人员还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
3.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事故责任追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注意的间题很多,但主要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找准责任主体
发生事故后,找准事故责任主体成为正确进行责任追究的关键问题。是张三的问题,就要追究张三的责任,而不能追究李四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就不能把责任推到中介机构;是领导的责任,就不能由职工来背黑锅。同样,也不能因为事故责任者难以判断,就追究一批人的责任,扩大打击面,或不予追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六类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主体,比较全面地包括了生产中应当追究事故责任的主体范围,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当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为依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查清责任主体。不能追究面太大,也不能太小,更不能错误追究。
3.2合理确定追究的责任形式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另一类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务、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3)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民事的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恢复、补偿受害者受到的损失,一般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三种责任形式都可以使用,但必须有理有据,不能乱使用。要搞清追究责任主体的什么责任,要注意合理正确使用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责任追究形式,适用哪一种就追究哪一种责任,不能用错。
3.3正确使用法律条款
事故责任追究适用《安全生产法》的,不用302号令;适用302号令的,不能用《安全生产法》。在使用同一部法律时,也要注意该用哪一条、哪一款,不能乱用,不能用错,用错了就会出现纠纷、引起复议,甚至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与国务院302号令,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在事故责任追究时要注意掌握,灵活运用。《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事故责任的六大类主体,而302号令只运用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侧重于政府主要领导人;《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而302号令适用于特大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法》的事故责任追究包括所有的法律责任追究形式,302号令只涉及行政责任追究,而且仅限于责任中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