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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2006-11-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文根据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人参与的几起事故调查实践,就煤矿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探讨如下。
  1.煤矿事故的报告
  1.1报告单位
  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后,煤矿企业和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局及时上报国家局。
  1.2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国家局3月29日行文规定为6小时。
  1.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抢救情况。
  1.4事故续报
  重、特大事故从发生之日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天就事故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直至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1.5法定责任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6条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事故抢救
  (1)主责单位:国务院302号令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抢救;
  (2)监察机构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的抢救行使监察职权,一是监察是否有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的抢救方案,二是监察是否严格按抢救方案进行抢救。
  2.事故调查组织
  2.1主责单位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实行分级管理。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或由办事处授权有关部门或煤矿企业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恶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2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的法定成员单位有6个,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成。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3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技术的专业知识;与事故矿井无利益关系;对事故后果不承担责任;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2.4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建议;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勘察
  3.1事故现场勘察的目的
  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查清人、机、环境三方面的缺陷;查清管理方面的原因。
  3.2事故现场勘察的原则
  及时,要防止原始现场遭到不应有的破坏;全面,勘察人员对发生在现场的所有痕迹、都要全面进行勘察,以防发行遗漏;细致,对现场要进行认真仔细地勘察,反复地研究;要详细记录现场勘察的每一细节清况,切忌主观臆想。
  4.事故调查取证
  4.1收集资料证据
  收集事故矿井的各种技术资料、生产安全管理记录、矿井各种工作状况的实时记录。
  4.2问询取证
  (1)事故调查询间的主要内容
  见证人姓名、职业、职务、工作经验等基本情况;事故前的生产情况、人员活动情况、设备缺陷及异常反映;事故前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措施规定、管理制度及各种参数;事故现场人员对事故的发现、判断和处理抢救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2)事故调查询间的特殊内容
  核实被问话人的违规事实,以及被问话人应担负的责任。
  (3)事故调查询问的有关手续
  询问结束后,被询间人要在笔录上签字或盖指印,其问话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5.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讨论几类常见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分析要点。
  5.1瓦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
  (1)瓦斯积聚的原因:局部通风机停转、风筒脱节、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盲巷积聚瓦斯、采空区积聚瓦斯等等。
  (2)产生引爆火源的原因:放炮火源(其中包括放爆器失爆、炮眼封泥不足、放糊炮、炸药变质等)、电气火源(其中包括矿灯失爆、带电检修、电煤钻失爆、照明失爆、电机车火花等)、其他火源(其中包括摩擦撞击火花、自燃火灾、吸烟明火等)。
  5.2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原因分析
  (1)部分煤(岩)体内因采动影响造成了不合理的能量聚积。未受采动影响的煤(岩)体只受到原岩应力的影响,在采掘过程中,部分煤(岩)体将受到支撑应力的影响,而最大支撑应力可能是原岩应力的好几倍。因此,开采突出煤层时,选择开采布置与采煤方法时,要尽可能避免在支撑应力区尤其是最大支撑应力区内从事采掘作业。
  (2)没有严格实施防突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没有严格执行防止突出的有关规定及时释放突出煤体内积聚的能量。
  (3)出现了诱导突出条件。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某些采掘作业工序,破坏突出煤体的应力平衡状态,诱导突出的发生。
  (4)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扩大了事故的影响范围。
  分析直接原因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来进一步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6.事故责任追究
  煤矿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是一种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10条规定:“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1)行政处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档: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中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七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年或2年)、开除。
  行政处分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惩处配套,事故责任者是党员或者在党内任职的,在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应同时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二是依法量惩,违规依据是法定的、惩处种类是法定的、裁量幅度是法定的。企业职工及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134、135条,给予行政处分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忘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397条,给予行政处分适用《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给予责任者的党纪处分,适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注意程序,由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初步意见,并经组织单位审定后,对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决定和处分落实;四是对特定的人员,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需人大罢免的,要由地方提请人大罢免。
  (2)行政处罚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三点:一是执法主体要合法,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来执法;二是执法依据要合法,要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各类和幅度合法;三是执法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6.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追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可以首先由受害人和责任人协商赔偿的数额等具体事宜,也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可以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
  6.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煤矿安全事故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煤矿安全事故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有:重大事故责任(《刑法》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危险物品事故罪(《刑法》第136条)、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拘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2)刑事责任的追究。事故调查时,调查组要根据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初步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犯罪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7.事故防范原则和措施
  (1)针对性原则。就是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措施。
  (2)有效性原则。采取的本次手段或管理手段可以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3)可操作性原则。提出的措施操作性强。
  (4)防范措施的落实。要督促企业或行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8.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与事故结案
  8.1审查、批复单位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报省级安全监察局批复;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8.2审查、批复的内容
  主体是否合法;调查处理程序是否合法;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事故原因是否依据充足,合乎逻辑;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合理,违规事实是否清楚,处分依据是否充足,量惩是否适当;事故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事故调查报告及上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3批复对家
  (1)乡镇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给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国有煤矿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办事处批复给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省属国有煤矿一次死亡1~2人由办事处批复给煤矿企业。
  (2)乡镇煤矿、市(县)国有煤矿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省属国有煤矿死亡3~9人的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给故单位的主管部门。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给当地省人民功仔。
  8.4事故结案
  (1)及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明确规定,煤矿一般死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大以上事故结案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2)公开。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
  (3)落实。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批复意见和防范措施。
  (4)归档。及时整理事故调查案卷,并按要求完善事故档案。
  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目前无论是在执法主体上,还是在执法依据伤,仍有不完善之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素质,依法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