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靠现代安全技术来预防重大事故的根本体现,对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提高我国重大生产事故预防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重大危险源 控制 重大事故 预防 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长期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存贮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和设备)。工业生产活动中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具有引发灾难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险源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质特性,如果控制不当,就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所以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到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监控是重大事故预防思想的进步,是从源头上抓预防,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
由于施工场所的复杂性,对于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来看,一个施工项目是一个重大危险源;对施工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来看,一个施工项目过程包含若干个危险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存在于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装置运行过程和物质的重大危险源:
(1)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桩(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6)交叉跨越施工,如跨越电力线路、通讯线路、公路、河流等,特别是交叉跨越电力线路施工。
第二、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
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指发现、识别系统中危险源的工作。 对危险源的辨识、确认是实行监控、管理的基础。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2000 年9月我国发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 GB18218-2000。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并便于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
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三)有统计分析依据,即危险性导致事故发生概率的大小。
有些本质危险属性的设备、岗位、场所,由于设计、施工(或生产)考虑合理,设备、场所、岗位危险性引发的几率很小。
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潜在的工艺缺陷、失误因素和预防重点。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等级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
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
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
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 (其中:R为死亡半径)
要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三、普查上报
重大危险源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
二是导能量和危险物。通过重大危险源普查或申报,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从而对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
安全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用,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工作人员、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投入运转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详细说明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其内容应包括危险设备、设施的情况,工艺过程,使用的危害物质的性质、数量,有关安全系统的情况,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及前提条件,安全操作和预防失误的控制措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等。
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新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审。
五、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事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企业应负责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材料制定。
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证将发生事故时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确做法的有关材料,散发给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公众,并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散发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材料。
六、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强有力的管理及监察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头至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和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执行时有章可循。
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入手,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
企业方面的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评价、安全管理制度、应急计划、发布重 大危险源信息;
政府部门的职责: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管理政策和减灾措施、应急系统建立安全监察控制体系。
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按危险源级别,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相应监管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察。
七、 GIS 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
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辨识)、评价、分级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县、市、省、国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可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有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丁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监察方案,切实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1997 年原劳动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监控工作。6个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险源10230个。
继这6个城市之后,重庆市以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城市和企业也相继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可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北京、青岛等城市在重大危险源普查基础上,建立了基于 GIS(地理信息系统)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
相关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