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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全管理中的“无过失”行为

2007-04-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我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近20年了,遇到过多种不同性质的安全事故,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些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之所以发生,往往与我们某些管理者存在着看似合乎情理的“无过失”行为有直接关系。事实证明,这些看似“无过失”的行为,实际责任重大,它行同一张千疮百孔的“安全网”,样子是安全的,实际上潜在着巨大的危险性,如不及时的将这张破网更换掉,那安全管理工作就形同虚设了。因为它是直接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都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在此提醒管理者对“无过失”行为应予以重视。下面将“无过失”行为归纳如下,并谈一点本人的看法,愿和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一、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相当一部分建筑管理者认为,建筑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即便发生了安全事故也属于正常现象,“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于是在例行了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事故的处理后,便万事大吉了。以为尽到了职责,完成了任务,就算发生了安全事故也与自己无干系。所谓“无过失”之一。

  二、建筑工人自身素质差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旦有安全事故发生,总会听到一些管理者的抱怨和指责。诸如“建筑工人素质差,特别是那些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施工中时常违反操作规程,因此造成安全事故频频发生,这种因从业者本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后果理应个人承担,与管理者毫无干系”。所谓“无过失”之二。

  三、严惩重罚才是安全管理的最佳手段
  为了保证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安全主管部门在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处罚条例。于是对那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管理者使用最频繁的处理方式便是处罚。不戴安全帽者罚,不系安全带者罚,不服从指挥者罚,造成事故发生更要重罚。理由是,罚得狠就是管得严。于是处罚代替了说教。特别是一些初来乍到的外地务工者直到被处罚后还不知道自己究竟违反了条例的哪一项,可以说是被罚的稀里糊涂。而管理者的罚单仍在继续下发,以此来证明自己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如果出了事故,罚单便是可开脱自己干系的最好说明。所谓“无过失”之三。

  综上所述,“无过失”行为听起来好像并无过错,实际则危害极大,它使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打了折扣,在一定程度上给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甚至导致了某些事故发生。仅举一例事实:2002年12月9日,北京某小区三名民工在16号楼九层进行门窗装修。当时外面下着大雪,施工时该楼的外部从2层至9层竟然没有安装防护网,作业的三名工人也未挂安全带,因窗口较大,民工在装修施工时,几乎将大半个身子探出窗外,加上是在雪天施工,瓷砖铺设的作业面十分湿滑,结果其中一名民工不慎从九层坠楼当场死亡,年仅20岁。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失了。当我们在为这名民工年轻的生命深感惋惜之时,也为我们某些管理者所谓“无过失”行为深感愧疚。试想,如果在施工前他们能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如果能有管理者及时的检查,提醒并加以阻止这种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如果管理者当时能多一句话“雪中施工小心点!”如果……。或许这种惨剧便不会发生了。其实这是一起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可叹的是“民工的安全素质差”。悲剧发生的直接因素之一便是“无过失”酿成的。这难道还不令我们深思吗?因此笔者认为,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应从治理“无过失”开始。下面谈一点本人的看法。

  一、常在河边走,也可不湿鞋
  与其它行业相比,建筑施工行业的确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完全杜绝安全事故几乎被看作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身为建筑业的管理者们肩上的担子就显得更重了一些。江泽民同志多次指示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要想在建筑施工这条河边上常走而不湿鞋的确不容易,但绝非做不到。然而仅仅靠完成了个人的本职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各主管部门的领导,各基层管理干部,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人人都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行动上予以真正的落实,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牢牢的记在心里,时时拿在手里,天天说在嘴上,处处挂在墙上。既要注重假日里烧得高温点亮一把火,又要注重四季长效保持恒温。首先,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传统的管理模式固然要保留,更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内容包括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高空作业、特种工作业以及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机械设备等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堵塞漏洞。千方百计的遏制触电、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发性重大事故的发生。其次,必须打造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技术精通的高素质安全管理队伍,他们必须能够做到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恪尽职守,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他们用自己最大的力量认认真真的履行自己的责任,一丝不苟。哪怕只有万分之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要不辞辛苦地做百分之百甚至更多的努力,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肯定的说,如果多了这样一支安全管理的精英,建筑业就有可能做到“常在河边走,也可不湿鞋”。事实上,安全管理的方针已经确定,重要的是落实,而落实的关键是责任。希望每个管理者都能切实的将每位民工兄弟的生命视为自己的生命,为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千万不能放弃应尽的职责,笔者在此提两点具体建议:

  1、学习日本工地管理法之一“早礼”,我们可以称作为“班前会”。内容涉及机械设备检查,施工任务交底,运转交接班,各项施工记录等逐一过关。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这里笔者想作一点补充,如能在同样内容的基础上再建立健全“班后会”或称“晚礼”就更为完善了。

  2、借鉴香港安全检查制度其一的安全视察及跟进行动。(1)安全视察: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对承建商?建筑师、劳工处等所属地盘定期进行安全视察,如发现重大潜伏危险或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必须做出反应行动。(2)跟进行动:当无即时危险的时候,有关部门人员须在接获报告后,在合理的情况下,前往视察。当有即时危险的时候,有关部门有权指示承建商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直至是采取认为需要的安全措施为止。如若能将此项检查落实,定能减少那些可以避免的安全事故。

  实践证明,只要深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在管理上出效益,出形象,从根本上做到“防范于未然”,就一定可以实现“常在河边走,也可不湿鞋”的目标。

  二、强化民工自身安全意识关键靠安全教育措施的落实
  有关调查数字显示,全国建筑行业80%的死亡事故是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笔者常年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谈不上恪尽职守,但的确是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的,可听到这样的信息心里仍感到十分的沉重和愧疚。不禁想起某文章中的一句话“……每一起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背后,都暴露了相关部门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当我们在为那些因安全事故而丧失了宝贵生命的民工深感痛惜的同时,也在为我们的某些管理者至今还在一味的强调“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是民工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观念深感自责。是的,随着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大量外来务工者纷纷涌入,在全国约3500万建筑业从业人员,他们当中大部分来自较落后的省市地区,特别是那些农民工许多连初中文化水平都未达到就过早的踏人了社会。为了生存,他们来到建筑行业做工,不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因素都造成了他们没有机会接受最基本的学习和教育,也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对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建筑业的特点不甚了解,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情况不够熟悉,对一些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没能掌握,更对施工中的突发事件缺乏处理经验,这的确是民工自身的弱点,无疑给安全施工埋下了事故隐患,如遇有不安全行为,伤亡事故将一触即发。面对这些既是建筑业的主力军又是建筑业中的弱势群体,如何提高他们自身综合素质,进而增强他们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呢?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加强对民工的安全教育。然而真正让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出实效,让每一个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的民工都能够拥有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但是为了更多民工兄弟的根本利益和人身安全,为了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这份责任,再难也要将这项工作做好。

  伤亡事故发生→违章指挥(作业)→产生不安全行为→缺乏个人安全防范意识→自身综合素质低→未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措施未落实。
  说明,事故中的伤亡者并非死于事故本身,而是死于自身的愚昧和无知??缺乏必备的自我保护能力,而这种能力的获得除本人自我学习外很大程度上需要有关部门的教育,培养,也就是接受必要的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客观上强化其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的落实→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个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作业)→控制伤亡事故发生。
  说明,通过硬性的专业安全培训教育,使民工掌握安全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增强个人安全防范能力,避免产生人为不安全行为,自觉遵章守规,达到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笔者参加过几次全国建筑安全大检查,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还是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凡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成绩的单位(企业),无一例外,在安全管理培训方面搞的都很有特色;相反那些有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或其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漏洞。因此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是实现安全施工的根本保证。在此也谈两点意见:

  1、加强领导责任制是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的关键
  中国建筑协会副秘书长吴乃之曾明确指出过“领导应该是执行安全生产的楷模”。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人员的伤亡,对伤亡者家庭造成灾难和痛苦,还会给国家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与其如此,何不提前将这笔损失的费用拿来建立起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呢?培养较高素质的民工,对遏制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另外探索以“职工学校“的形式构建企业安全教育体系和以安全教育体系为载体的安全规范教育的经验,使其尽快的成为整个建筑业的一种文化,成为整个建筑业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势在必行。

  2、安全教育培训不能纸上谈兵,要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也是个长效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不可以认为经过了岗前教育培训就具备了安全防范意识,拿到了上岗证就完全掌握了操作技能。岗前教育只是个基础教育,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或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安全教育应该是全方位的,培养出的民工也应该全能的。虽说这个标准高了些,但我们管理者必须要朝这个方向努力,让每一位民工的自身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均能达到较高水平,那将是我们所有管理者最大的欣慰。

  3、根据不同条件,结合具体情况,成立安全咨询机构或设置具有资历的专职安全咨询员,随时解答或具体指导安全方面的疑惑及安全施工等问题,使安全教育贯穿于每个细节。

  三、实行“人性化“管理,尝试“罚后寄语”

  传统的处罚规则及条例是安全生产管理上不可缺少的行政管理手段,必要地处罚对阻止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遏制不该发生的事故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别是对那些重大事故责任人,就是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方可体现安全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以示警他人。但处罚并不意味着尽职尽责,更不能“以罚代管”。特别是对于那些既是事故责任人又是事故受害人来说,面对无情的处罚有时往往难以接受,甚至会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和过激行为,使处罚效力大打折扣。如何处理好情与罚这一关系呢?随着我国与世界的接轨,安全管理工作也应在寻求和探索中不断开拓新的安全管理理念。笔者从某法院实行的“判后语”中得到一点启示,觉得可以借鉴用于安全管理的处罚中。可以说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想可以将“判后语”引深到安全管理处罚中视为“罚后语”。即在对每一起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后,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视不同责任人及处罚程度的不同,在交给其本人的那份书面处罚的后面附上一段处罚人员的话语。可以是善意的说教,也可以是真诚的希望。宗旨是用真实的情感,诚恳的态度,公正的事实和仁爱之心把事故责任人看作是自己的兄长、至爱、亲人,对他们内心的感受予以理解。做到以情感人、以爱交心、以理服人,让被罚者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由于本人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必须承担的责任。让他们面对现实,正确对待、吸取教训、心服口服。真正体现处罚无情人有情。“罚后语”不但能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管理的权威性,也突出了“人性化”管理的新理念,是一种值得效仿的做法。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真正的目的是教育所有施工人员自觉遵守法规、章程,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更加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安全责任。也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的任务也更艰巨、更重要。每一位管理者必须要勇敢的担负起这个重任,同时依靠广大的建筑工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少一些“无过失”,多一些“责任感”。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机制、新方法、新经验,共同谱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