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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三违”行为界定

2007-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
  
  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穴门?雪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其它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人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5、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6、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7、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28、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29、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0、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1、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32、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