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三违”行为界定
2007-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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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的。
3、放炮距离不够或放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煤机、溜子、皮带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初放工作面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
7、工作面过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擅自进入防冲禁区的。
9、工作面两道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
10、倾角大于25度且采高大于1.6米的单体支柱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勾及未扶倾斜架棚或使用液压垛代替木垛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溜子的。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度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或效果不好的。
6、放炮后不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放炮倒棚后不处理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或倒打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勾头的。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
18、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的。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21、工作面上下端头双楔梁使用不合格、缺楔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的。
22、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载把的。
23、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24、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料滞后超过规定的。
25、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6、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的。
27、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配比不足的。
28、工作面空棚、空柱、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的。
29、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的。
30、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的。
31、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
32、一处连续3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33、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的。
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35、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
36、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执行由下而上由老塘向煤帮的回料顺序或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小于规定的。
37、用溜子牵引设备或用溜子回料的。
38、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放炮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40、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41、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42、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
43、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