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掘进、修护—“三违”行为界定

2007-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5、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
  
  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
  
  7、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的。
  
  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套打残眼的。
  
  9、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找掉危岩、活石的;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5、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
  
  7、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又未穿鞋的;用放炮方法带腿窝的。
  
  8、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1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11、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1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3、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及以上的,锚索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
  
  14、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5、螺母与托板之间未上减摩垫圈的;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的。
  
  16、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18、锚喷支护巷道支护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19、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20、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21、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的;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有人的。
  
  2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穴段?雪进行的;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23、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的;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的;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24、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25、进入已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26、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27、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28、非独头巷道两个相向修护点之间的距离小于20m的。
  
  29、扒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30、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的、用其它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31、耙斗运行过程中运行区域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
  
  32、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3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或出现“烫发头”的。
  
  34、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7、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38、耙装机结构不完整的。
  
  39、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40、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41、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的。
  
  42、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4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44、倾角大于25度的上山巷道施工时未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的。
  
  4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46、井筒作业时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