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7、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8、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9、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10、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导致清退量超过审批量三分之一的。
11、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的,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12、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的。
13、装配引药时,末避开电气设备的、在警戒线以内及有行人逗留地点的、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末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接成短路的。
14、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5、未按照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连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16、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的,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7、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装药放炮的。
18、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19、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的。
20、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未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的。
21、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22、放炮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放炮的。
2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末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的。
24、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的。
26、炮后不检查、遗漏未爆炸药、雷管的。
27、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
28、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的,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的。
29、无措施反向装药放炮的。
30、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储煤井或溜煤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
31、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或未按规定留煤垛的。
32、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
33、装好未放的炮没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34、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