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内安全事故与地铁内消防安全常识
2007-07-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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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内的安全事故,以火灾出现的机率最多。引发火险的原因有客观因素,如采用了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或设备老化失修;有的则是人为因素,如违章操作或故意纵火。
我国现行新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是在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当今地铁安全保障的新形势修订的。编制人员在深入分析现今发生的各种地铁灾害特别是火灾的因果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吸取了当前国际上对防消各类突发灾害的新技术、新措施,以及国内各类建筑物最新的防灾与报警,消防与救援等技术要求,对规范中的《防灾与报警》章节进行了重点研究,在防灾报警、设备监控、消防求援与疏散逃生,以及工程材料和平面布局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进行了大幅度充实与深化。
(1)严格规定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和装备。规范规定,地铁的主要工程结构应采用不燃、耐久、可靠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对于金属材料也只是必要时允许使用。车站内部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座椅等所用的器材均规定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并规定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及塑料类制品。对于设在地下隧道内的各种缆线,均规定采用低烟、无卤,阻燃材料。在通风、空调系统中的管材,保温及消声材料也规定采用不燃材料,只在局部有困难时采用阻燃材料。
(2)要求有完善的消防设施。规范规定地铁系统内需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在各公共场所及区间隧道内须按规定的地点或距离设置灭火器和消火栓,并且消火栓要有可靠的消防水源,同时规定在一些重要设备用房内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车站等场所按平面布局和构造等特点,划分成若干防火分区,彼此间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隔断。
(3)必须具备先进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规范规定地铁系统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对发生的火灾及时报警和监控,并可直接操作联动控制消防设施和防烟,排烟系统设备,防止灾情扩延和为救援及疏散人员创造便利通过条件。
(4)设置紧急救援和安全疏散设施。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内救援和逃生条件都比较差,必须最大限度地开创安全通行条件,规范就此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例如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外部空间,其它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也不应少于两个,并至少有一个出口直通外部空间。同时车站应有供救援人员进入地下的专用通道。
当火灾发生在区间隧道内时,列车应尽量驶入邻近车站,因车站具有较好的消防救援及疏散条件。现行规范规定,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当隧道连贯长度大于600米时,应设置联络通道,并应在通道内设置防火门隔断,以便车上人员能够就近由联络通道逃离至相邻非事故隧道内,然后再步行或乘救援车辆疏散至安全地带。
规范规定在地下车站和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应急照明和广播系统,以及醒目的疏散标志。此外还考虑断电情况下的需要,在车站、站台,通道等人员密集的部位的地面上,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最大限度地创造安全撤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