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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企业如何适应改革后的安全监察体制

2007-08-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我国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成的垂直管理的三级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上述安全监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独立行使安全监察权,进一步完善了煤矿安全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助于有效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作为煤矿企业如何适应改革后的安全监察体制是值得认真思考的新课题。
  
  一、充分认识我国煤矿实行安全监察的必要性、紧迫性,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井深平均在400米以上,劳动条件十分艰苦,不仅地质构造比较复杂,而且与世界各地主产煤国家相比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煤矿行业在我国铁路、冶金等12个产业门类中事故最频,伤亡最高,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比其它11个产业门类总和还多。年死亡近万人,相当于1小时有一人死亡。这不仅给职工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同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引发广泛的社会影响,直接危及社会安定与政治稳定。
  
  严峻的安全形势要法语必须改革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这次改革充分体现了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坚持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体现了政治机构改革的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基于此,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坚强决心,保持清醒的头脑,把安全视作企业之需,职工之要,进一步明确自己肩上的重任,用“三讲”、“三个代表”和“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精神,严格要求自己,要把抓好安全工作当作与扭亏增盈、摆脱困境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当作珍爱生命,尊重生存权的大事来抓,当作对党和人民高茺负责的大事来抓,不断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
  
  二、不等不靠,主动出击,自觉搞好安全工作
  
  新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形成后,我国将有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有近2800人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煤矿类别多、数量大、分布广,若仅靠这些力量是不可能抓好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也不符合“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工作精神,要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持续稳定发展,关键在于各煤矿企业自觉加强管理,扎实工作。一定要狠抓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其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操作水平;二是要近一步转变管理人员的作风,强化现场管理,把切实有效地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在生产现场;三是要继续加大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强大的安全监察态势,同时,对安全隐患的处理要坚持按照“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原则地行,防止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当、不力或不及时而引发事故;四是要大搞矿井质量标准化,坚持文明生产,把实实在在的工作做在平时,做在现场,实现动态达标;五是要努力增加安全必要投入。当前,煤矿企业减少已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普遍问题,有的矿井许多常用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机电运输设备经常带病运转,有的甚至到了“拼凑”的地步,安全工作压力很大,这就要求安全上该花的钱,一定要想尽办法保证,同时,要加强各级各类安全装备的日常和定期维护、保养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好务。
  
  三、积极配合,支持行政执法,推动煤炭行业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快速向前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性质要求煤矿企业在安全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过程中必须予以配合和支持。一是要自觉接受安全监察,比如准许安全监察人员进入作业场所执行公务;及时提供监察方索要的有关资料等等;二是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是要积极整改监察机关查出的安全隐患,必要是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四是在事故抢救后积极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做到不掩盖事故真相,不回避矛盾,让当事人和周围群众都能吸取教训,不断改进工作;五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确有违法行为发生时,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当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执法并非煤矿企业完全被动。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学习,熟悉监察规定,了解鉴定程序。努力维护企业和职工正当权益,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生产秩序,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实现党风、社会风气和煤矿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