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本章着重介绍建筑施工现场劳务工人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劳动者有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三、对影响人身健康作业程序的改进和建议权及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lO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六、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建筑施工企业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劳动者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八、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法律必须赋予他们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