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ABC
2007-08-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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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的含义
监管是政府从外部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电力监管是政府对电力企业的一种管理方式。我们拿美国和英国的监管作一个比较:美国有国有企业,但从来没有进入过国有化。而英国人搞过大规模的国有化,他的电力产业是国有的,实际上他从国有化退到了监管化上来。从这一点上看,中国的情况与英国很相似,都从对国有经济的直接管理退到依法监管控制的道路上来。但我们与英国又有不同,英国人搞电力监管有两个前提,首先他把企业变成股份的公司或私有的公司,然后引入竞争机制,改革他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而中国现在不一样,中国在没有私有化的前提下就引入了竞争机制,相应的建立了监管制度。国有企业的行为和私有企业的行为是不一样的,对国有企业最有效的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我只要任命总经理,任命一把手就行了。现在市场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人的有效,他就是一个核心的控制。
二、监管与行政管理的区别
1、管理的理念不一样行政管理是一种直接的干预,由于它是一项指东的权利,自由裁案空间很大。我想管你就要管你,想怎么管你就怎么管你。这是行政管理的一个最大特点。第二,行政管理是一种事后的管理,往往是等你出了问题我才来管你。他的理念就是为了把你管住,实现政府想要达到的目标。监管它虽然也是一种直接的干预,但它毕竟是外部的干预。它是按照授权,或是按照一种程序来监督管理,它的自由裁案空间受到授权的大小和法律的制约的。它是一种过程的监管,它有事前的规则,有事中的监督检查,有事后的处罚。他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管。他的理念是为企业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个好的环境,既为了规范这个产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护。为什么监管机构要收费,道理就在这里:它不仅仅是对你的一种监督和管理,而是一种保护,它减少了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的不确定带来的风险。所以这个费用实际上就是一种保护费。
2、管理的重点不一样行政管理是对所有环节的管理,包括发电、输电、供电以及竞争的或不竞争的。监管对不同的环节采用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对竞争性环节,监管就像一个交通警察,你不违规他不纠你,你只要符合规则,不犯错误,就不会查你的。在竞争性环节里,监管是分层次的,它分为市场内部的监管和调度交易一线的监管。对垄断的环节,它实行的管制就比行政管理要强得多,包括你的价格,电网的开发,电网的投资行为等。它最终的目的是给竞争环节创造一个好的条件。
3、管理的方式不一样行政管理是根据政府的规划实行计划安排和行政审批,通过政府的直接控制来达到目标,它的风险基本是零。用一句话说,它是不确定的政府行为,这种不确定的政府行为加上一个不确定的市场,所以它不担什么风险。从世界上看,监管无非两种方式:一种是许可证监管,一种是规则监管。许可证监管它和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种监管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式监管。就是监管机构和企业签订一个合同,把你的监管内容都放在里面。只要你遵守这个合同,你就相安无事;如果你不遵守这个合同,我就要对你进行检查和处罚。规则监管就是由监管机构制定一些普遍性的规则,大家都根据规则进行运作。这种方式实际上就变成了一种确定性,有可预见的政府行为加上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以上三个方面就充分说明了监管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是有区别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与市场相对应的,它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市场的失灵。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在市场经济能够发挥作用的这么一个领域,就要放松监管了,这也是国外放松监管的主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环保、安全、特别服务、网络业务等方面,相应的就要加强监管。所以国外的监管它是一种放松管制,是监管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一个过程,它并不是完全无条件的放松,它就是一种动态管理。
三、电监会的职能
这个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7号文件关于电监会的三种方案里讲得很明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文件里一共规定了十项职能,在这十项职能当中,其中经济性的职能有九项:第一项是制定市场规划;第二项是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三项是研究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计方案;第四项是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的价格行为;第五项是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即使将来竞价上网模式可行的话,也不是所有的机组都参加竞价,这种非竞争性的发电业务是要受到监管的。)第六项是监管电能质量和服务标准;第七项是负责电力市场和电力企业的争议的纠纷的处理;第八项是监管各项辅助服务的收费标准;第九项是监管市场运行和调度交易机构的行为。另一项是社会和技术性的监管。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普遍服务;第二是参与电力的安全、技术、定额、质量标准和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三是负责电力市场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另外还有两项职能,虽然跟监管本身没有多大联系,但对监管发挥作用有很大的意义。一个是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的设计方案,实际上是一个培育电力市场的职能;另一个就是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四、电监会的权利
在上述方案中,有四项监管权力是赋予了电监会的。第一是改革的执行权;第二是规划的制定权;第三是市场的准入控制权;第四是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除此之外,还有一项核心的权力,就是价格的监督权,这个权力实际上是电监会和价格部门共享的。电监会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价格的建议,然后送价格部门审批,审批完以后就对企业进行价格的监督检查,这些都由电监会处理。那么对零售的监督检查和对终端售价的控制,还是在价格部门。这就是目前电监会和价格部门的分工。尽管这些权力还不够完全,但我个人认为,在初始阶段具备了这些权力,就基本具备了控制市场的手段,这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风险。在投资监管方面,电监会主要从防止垄断和卷入成本的角度,对投资行为进行监控。一个发电企业在一个确定的市场上超过一定的份额,比如说现在规定是20%的份额,你不超过这个份额,你的投资就是你企业自主性的行为;超过了这个份额,监管机构就要加以干预。电网的投资是要受到严格控制的,不是说我想怎么投就怎么投。电网企业一般不投入其他业务,如果投入了其他业务,只要你把成本核算得非常清楚,监管机构也是不管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是信息不对称,界定不清楚。无论你是怎样的投资,你最终都得进入成本,进入成本就得进入价格,价格就是要消费者来承担的。所以你投资的多少、投资的方向都要受到控制。
五、电监会的机构设置 为了了履行上面提出的这些职能,电监会设置了七个内设部门,其中有三个综合性的部门,五个一线监管部门。三个综合性的部门是:政策法规部,办公厅,人事培训部。五个一线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部,输电监管部,供电监管部,价格与财务监管部,还有一个稽查局。稽查局目前和价格与财务监管部暂时合在一起。人员一共是98人。这就是电监会目前的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