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危险特性,一直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点。近几年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通过公路运输化学品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公路运输事故也随之不断增加。在预防事故的管理与措施上,除了要继续加强安全管理外,还要注意采取积极的技术措施,提高运输的安全性。
(一)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危险货物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晶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2.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共分1l章,包括总则、包装、托运和承运、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装卸和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爆炸品保险箱、洗刷除污、保管和交付、附则等规定。铁道部同时还编写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及《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便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3.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主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和行业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对道路危险货物的托运和运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和改造提出了办理程序和管理要求,还对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做了规定。该规定分为8章27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运输基本条件、申请与审批、运输管理、维修管理、事故处理、监督检查、附则。
公路运输主要工具是汽车,交通部制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行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分类和分项、包装和标志、车辆和设备、托运和单证、承运和交接、运输和装卸、保管和消防、劳动防护和医疗急救、监督和管理,共11章。
4.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主要是1996年交通部颁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该规则是在总结我国现有危险货物运输实践经验,从实际出发,参照国际规则制定的,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特别是在危险货物品名编号、货物分类、适用范围、危险货物明细表、总体格式和运输协调等几方面,适用于国内水路危险化学晶运输。该规则分为8章73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委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和各项规定。
(二)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这是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基本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晶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市场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执行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车站和港口码头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人和持证上岗制度。针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参差不齐的情况,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应实行高度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
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
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是依据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的要求:
(1)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2)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申请与审批程序是: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3)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对于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人员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对剧毒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剧毒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毒害性,必须要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品的运输进行了专项的规定。主要规定有:
1.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基本要求
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4.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
(1)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2)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3)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4)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7.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8.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9.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10.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
11.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l2483的规定。
12.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的危险化学晶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13.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14.易燃品闪点在28~C以下的,气温高于28~C时应在夜间运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只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1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
17.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
18.通过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