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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几点对策

2007-10-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险性增大,并极有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更是公安消防机构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还将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以加大对隐患的整改力度。笔者就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主要因素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有些企业领导对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认为防火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企业不用管,这是最大的隐患。
  
  二是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从资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有些属历史遗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存在问题较多,与现行规范差距较大,整改非常困难,有些已无法整改。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留下了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及挂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对重大火灾隐患概念理解不清。《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5条和第6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进行了列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把握不准。
  
  二方面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确定不慎重。公安部73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存在的两种隐患整改期限做了规定,即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整改期限分别不应超过十日、一个月、一年。而对其它火灾隐患整改期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对同样隐患整改期限长短不一,显失执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的对同一单位相同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次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极不严肃。
  
  三方面有的政府对火灾隐患挂牌缺乏严肃性。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将不需要提请政府挂牌的隐患单位,上报给政府以政府名义挂牌督促整改;二是有些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在日常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未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沟通联系,通过安监部门逐级上报以安委会名义或政府名义发文挂牌。从而导致有些隐患刚刚“挂牌”有的甚至还没等到“挂”上隐患就已经整改,更有甚者“挂牌”单位已经拆迁。
  
  三、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几点对策
  
  一是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一方面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要端正执法思想。要善于发现隐患,要善于向隐患单位讲清讲透隐患的危害性,要善于指导帮助隐患单位采取整改措施,不要法律文书一发了之。二方面要严格依法监督。消防监督人员要加强消防监督业务的学习,熟悉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依法及时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复查。三方面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消防法》第四十三条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作了“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的规定,《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行为作了“处警告或者罚款”的规定。作为我们公安消防机构对发现的隐患应当依法查处,不查处就是渎职,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我们公安消防机构更不能因为是政府挂牌隐患,就不处罚而放任自流。对于营业性场所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处罚的对象,一旦其诉讼期满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严格把好建筑工程审核关,从源头上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工程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是政府部门之间联手协作齐抓共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我们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将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非营业性场所的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目前《消防法》还没有赋予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权力,我们更是要依靠安全监管、等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可见安监部门对这些挂牌隐患单位可以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此外,国务院第30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也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显然公安消防机构提请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中应当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要紧紧依靠政府,与各部门齐心协力,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业整改,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