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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消防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

2007-11-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消防执法办案工作中的现场检查,是消防执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确认违法事实,对案件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消防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系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尾部系各方确认签名;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正文中,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位置、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是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随意性较大,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笔者就当前现场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及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消防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中常见问题
  
  (一)记录的首部内容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首部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3、陪同检查人的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陪同检查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填写职务时没有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陪同检查人可以是被检查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具有法律证明效率的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注明是什么单位什么部门的职务
  
  (二)记录的正文部分内容不全面。有的消防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加以记录,以便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顾客购物的情况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在消防产品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三)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一些消防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如对建筑物的面积、消防产品的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笔录中存在主观认定。现场笔录中使用“违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现场的相关情况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1、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7、交代现场摄影、录像,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三、提高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质量的方法
  
  1、客观录实,不加评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录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求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要指望一个证据就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
  
  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如在办理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案件的过程中,在记录现场检查笔录时应详细记录床位的数量、摆放、日常其它生活用品的状况。同时,对现场住舍人员活动情况,也要作好记录。对宿舍内在无人的情况下,对宿舍内能够反映物品被使用的痕迹如水瓶内水的冷热情况,宿舍内毛巾的干湿情况等等都应尽可能加以固定、记录。
  
  3、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记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重要证据从身边溜掉。执法实践证明,在现场检查中,不管是“死”证据还是“活”证据,执法人员都要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定案的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既是证明违法现场客观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对于审查判断其他证据,起着重要的鉴别印证作用。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陈述。但是,现场检查笔录又是执法人员的主观在反映客观,为了保证笔录的证明效力,执法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基本功,善于思考,勤于练习,努力掌握制作笔录的技能技巧,以便正确反映现场检查工作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