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一)起重机械的结构及安装要求
起重装置的构造:要求构造良好,以质佳的材料制成,并有足够的强度,且无明显欠妥之处。
起重机械的安装:要求起重机械必须装配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但对2t以下的起重机和配以抓斗或任何电磁方式操作的起重机可以不作要求。
(二)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操作
要求在起重装置上明显的位置,张贴一张中英文明细表,显示起重装置的安全操作负荷。
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在起重机悬吊期间由受过训练且有实际经验并有足够能力执行该职责的有资格的人士主管其起重机械。
起重机拥有人应确保不在恶劣天气使用起重机。
起重机操作人员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且持有建造业训练局或劳工处处长所指定的人发出的有效证明,还要有足够的能力操作其起重机械。
起重机以外的动力推动式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只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并曾受过训练,有足够的能力操作起重机械即可。
正在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必须能清晰无阻地看到起重机械所
运载的负荷物和起重机械的起重范围。
起重机械的拥有人必须指派专人,向操作起重机的人发出有效讯号,以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如上述要求不切实可行,则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操作起重机的人与从事起重机械装卸作业的人之间,通过有效的讯号或其他通讯方法,以确保该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
(三)起重机械的检验
1.有资格的起重机械检验员
是指由确保起重机械测试及检验得以进行的拥有人所指定,并且为注册的专业工程师并属于劳工处处长指明有关级别,接受过培训,有经验且有足够能力进行起重机械i贝0试及检验的人员。
2.起重机械使用前的测试及检验
(1)起重机械的拥有人应保证起重机械在过去的12个月内曾由一名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过最少一次的彻底检验,并取得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该有资格的检验员应在证明书内说明该受检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2)起重机械(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除外),须在使用前由拥有人保证由一名有资格的检验员对起重机械进行了超载试验,并做彻底检验,并将试验及检验状况记录在指定格式的证明书上。
(3)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的拥有人,在过去的4年内,曾派一名有资格的检验员对设备进行超载试验和彻底检验,并得到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了设备的安全操作状态。
(4)如起重机械曾经重大修理、重新架设、失灵、翻倒或倒塌,则拥有人必须重新进行超载试验和彻底检验。
3.定期检查
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对起重机械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人必须是拥有人指定,并且受过专业训练具有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该职责的有资格人士。起重机械应在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并且该名有资格人士需交给拥有人一份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并且在证明书内述明该起重机械所处的安全操作状态。
4.检验报告
有资格的检验员在对起重机械检测或检验后28天内将发出的证明书交付起重机械的拥有人。
如须修理,则将该事项立刻通知起重机械拥有人,并将报告的副本交于劳工处处长。
二、起重装置的监督管理
(一)起重装置的使用
起重装置的拥有人不得在超过安全操作负荷时操作负荷物。
(二)起重装置的试验与检验
起重装置的拥有人必须让有资格的检验员对起重装置进行超载试验和彻底检验,合格后出具证明书。有资格的检验员须在证明书中说明起重装置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否则不得使用。
(三)起重装置的检查
起重装置在每次使用前,均须由有资格的检验员先行检查。
三、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的检测、检验证明书及报告的备存及展示
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将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的任何测试、检验或检查的证明书及报告备存于安全地方,并不得将该证明书或报告弃置,直至在拥有人收到下次测试、检验或检查的证明书或报告之日起计2年后,或起重机械、起重装置被置弃之日起2年后。
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内,交出职业安全主任要求查阅的证明书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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