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的定期检验,应由取得检验资格的专门单位负责进行。未取得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气瓶检验单位,对要检验的气瓶,逐只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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