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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一般要求

2008-0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托运人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和邮寄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有四条:

  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3.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为了更好地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规范托运人的业务行为,2002年3月4日铁道部公布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审查暂行规定》铁运[2002]20号,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资质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委托铁路局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将本规定有关文件资料报发送站所在铁路分局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铁路分局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铁路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铁道部。铁道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将批准的《资质证书》确认号以电报形式批复铁路局,由铁路局发放《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确认号的编码方式及有关执行要求,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2)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铁路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登记《资质证书》确认号、经办人身份证号和业务培训合格证号,并承诺对其向铁路提供的文件、有关货物资料及收货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4.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7.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8.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9.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10.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拖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11.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

  12.性质或消防方法相互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

  13.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

  14.易燃品闪点在28℃以下,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只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1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它运输工具。

  17.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

  18.通过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国务院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