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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审批

2008-0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关键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数量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等级的规划安排。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定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的发展品类数量的预测;设施地点位置的规划;专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宜于相对集中。

  2.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3.地点的选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参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 182 18--2000)。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主要包括:建筑物、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禁配要求、储存方式、安全设施、设备、报警装置等。

  (1)建筑物: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6B 15603--1995)中对储存场所要求是: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年版)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6B 18265--2000)明确仓储建筑结构的规定是: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

  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

  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建筑物还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6B 50156--2002)的要求。

  (2)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地点选择的规定。

  (3)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年版)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够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避雷设备要实现有效覆盖)。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电器装置还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要求。

  (4)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5)禁配要求: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禁忌物料是指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 1 8265—2000)。

  (6)储存方式: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具备适合储存方式的设施。

  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问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

  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7)安全设施、设备: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8)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明确仓储地点设置标准:

  (1)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平方米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还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要求。

  3.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一般日用工业品不同,它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没有一定文化基础知识就无法保证安全运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配送(储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中明确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更为重要。安全管理一定要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储存单位储存的商品类别、数量、仓库的规模、设施等情况具体确定。

  一般要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出入库管理制度;商品养护管理制度;安全防火责任制;动态火源的管理制度;剧毒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认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储存安全的有关标准将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要求中介绍。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

  《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2.审批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

  一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二是将有关专家审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是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是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