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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2008-02-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品的运输进行了专项的规定:

    1.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铁运[2002]21号《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必须在铁道部批准的剧毒品办理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2)剧毒品仅限采用毒品专用车、企业自备车和企业自备集装箱运输。

    (3)必须配备2名以上押运人员。

    (4)填写运单一律使用黄色纸张印刷,并在纸张上印有骷髅图案。

    (5)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工作。

    (6)铁路不办理剧毒品的零担发送业务。

  5.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