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直接关系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6B 190--1985)、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OB 12463--1990)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JT 12463--1988)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2.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3.包装与内装物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4.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5.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并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6.包装封口应根据内装物性质采用严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
7.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问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8.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9.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10.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的要求。
11.盛装爆炸品包装的附加要求:
(1)盛装液体爆炸品容器的封闭形式,应具有防止渗漏的双重保护;
(2)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3)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隙缝。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4)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5)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性能试验,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使用。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标准规定。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上一篇: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安全管理
下一篇:包装标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