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安全生产管理

2008-03-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 设备缺陷管理

  (一) 设备缺陷管理的目的。

   1、掌握运行中电气设备存在的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要求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2、认真对设备缺陷进行分析,为大修和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二)设备缺陷的分类设备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类:

   1、一般缺陷。指设备状况不符合规程要求,但近期内不影响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2、重大缺陷。指设备有明显损坏、变形,近期内可能会影响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3、紧急缺陷。指已对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必须迅速处理的设备缺陷。

  (三) 设备缺陷消除期限

  1、紧急缺陷应在24小时内消除

  2、重大缺陷视其严重程度,要在1个月内处理完。

  3、一般缺陷可列入计划检修或在日常维护中消除。

  (四) 设备缺陷的处理

  1、设备检查人员在巡视中发现设备存有缺陷,应及时填写设备缺陷记录,写明缺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重大及以上设备缺陷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设备缺陷处理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二、设备维护管理

  (一) 供电所负责维护管理的设备包括:10千伏配电线路,10千伏跌落式熔断器、避雷器、配电变压器、计量箱、变台、接地装置、低压线路、进户线等。

  (二)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填写的内容要真实、数据准确、项目齐全。

  (三) 明确设备负责人。

  (四) 认真落实设备检修、试验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整理与保存。

  (五) 户外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 接地装置应完好、接地可靠、合格。

  (七) 运行中的充油设备操作和停送电制度,并按有关规程要求严格执行。

  (八) 建立健全设备操作和停送电制度,并按有关规程要求严格执行。

  (九) 加强负荷管理,配电变压器超负荷运行应符合《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规定。

  (十) 设备巡视检查

  1、正常巡视检查周期。10千伏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台及其附属设备,每月检查一次。

  2、农忙季节、重要节日或遇有大风、大雨、雪、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必须组织人力进行特殊巡视检查。

  3、在事故停电或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进行事故巡视,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点。

  4、巡视检查结果应详细做好记录、按设备缺陷等级,做好缺陷处理。

  三、漏电保护器

  (一) 农村所有配电变压器必须安装线路漏电保护器,并可靠投入运行。

  (二) 农村居民用户推广安装使用家用漏电保护器。

  (三)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

  1、农村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供电所台区专职电工负责运行与维护。客户专用配电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由设备产权所有者自行负责运行与维护。

  2、供电所专职电工每周必须对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试跳检查2次,确认合格后在漏电保护器运行记录上签字盖章。对不合格的,应立即书面上报供电所,申请检修或更换。

  3、低压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不能投运的,应对其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故障,保证漏电保护器及时投运。

  (四) 家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

  1、居民客户家用漏电保护器的运行与维护由客户自行负责,每周应试一次,台区专职电工每2个月负责帮助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客户如发现漏电保护器投运不上,应立即请台区专职电工全面检查家用电器和室内线路绝缘情况,消除故障。

  (五) 漏电保护器的购置,必须选用国家批准的定点厂家,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安装使用。

  (六)漏电保护器未装或已损坏的,要及时补装;对台区配电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擅自退出运行的,应立即停止供电;对应装而拒绝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配电变压器不得送电。

  四、触电事故管理

  (一)凡在供电所供电区域内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要按规程要求进行调查、分析、上报,不得拖延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发生后,供电所专职电工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快报告供电所。供电所安全专责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协助专职电工进行紧急救护。人身死亡事故应立即向县(市、区)供电公司报告。

  (三)事故调查分析必须弄清楚以下几点:

  1、触电原因及经过。

  2、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触电地点、时间。

  3、事故性质。

  4、触电部位及灼伤情况。

  5、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情况。

  6、抢救过程及方法。

  7、设备损坏程度。

  (四)在弄清基本情况后,应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记录、实物、照片等,会同事故见证人,事故单位代表、司法部门代表共同分析鉴定。如事故与电气设备质量或安装工艺有关,还应请制造厂家或安装单位代表参加分析,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

  (五)凡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使事故责任人和当地群众普遍受到教育,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事故抢修

  (一) 供电所要设立报修电话,并设有专2人24小时值班。

  (二) 供电所要建立事故抢修组织,应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事故,并恢复送电。

  (三) 供电所接到事故报修报告后,应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事故,并恢复送电。

  (四) 事故抢修停电要及时通知客户;突发性事故停电,客户查询时应做好耐心解释工作。

  (五) 供电所对可能发生的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要提前做好抢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