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起重吊装的“十不吊”规定

2008-03-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9、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