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改重大隐患是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本文中笔者就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存在原因及整改对策作如下简要探讨。
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
一是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场所选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是建筑、堆场、市场、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环形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封堵占用;三是未按规定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设置的给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四是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被占用;五是建筑的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六是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长度及设置方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挤占;七是未设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要求;八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或系统设置未达到规范要求;九是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和消防配电达不到规定要求,乱拉电气线路,乱接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严重老化等;十是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泄压、防静电设施和防爆电气设备等;十一是大量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软包的面积和厚度超过规定要求,或装修改造后严重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十二是有些建筑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开业,存在的问题严重;十三是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消防组织瘫痪、消防意识淡薄等等。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总认为单位多少年没有发生火灾,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的企业也只是少数,企业领导对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这是最大的隐患。
(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其次,近几年来,个体、私营、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赁经营的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大量涌现,其中不少是因陋就简,不具备起码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大型集贸市场、商场、购物广场在消防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差,缺少消防水源,占用消防通道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市场在消防投入上、硬件设施上没有进行必要的规划,留下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屡经治理,还是达不到防火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投入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留下了隐患。
(五)单位职工消防意识不强,缺乏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些单位对职工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参加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对火源、电源、管理不严,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普遍存在。
(六)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从资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有些遗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存在问题较多,与现行规范差距较大,整改非常困难,有些已无法整改。
(七)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上级领导开绿灯、打电话、托熟人,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领导就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靠山和保护伞;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不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严肃性。有些政府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所以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八)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
(九)是有些防火大检查,没有一查到底,不扎扎实实解决问题,而是作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应付上级。
三、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对策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形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时限,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由有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主管领导或其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合法的市场操作手段和筹集资金,如改变使用功能、招商引资、股份拍卖、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与公安消防机构签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充分利用人大、政府和行政监察部门等在消除火灾隐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落实整改责任。
(三)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存在。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关系"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存在。
(四)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五)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对有关单位和政府下力气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先进工作经验进行大张旗鼓宣传报道,使各级政府领导和隐患单位深刻认识消除隐患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紧迫性。
(六)对重大火灾隐患应视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分轻、重、缓、急分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火灾隐患应组织专家会诊,或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法予以解决。
(七)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颁布,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从实施日期起执行,不能要求原有工程或场所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而给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给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带来因难。
(八)应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综合检查,严防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检查,让基层和监督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督促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九)消防监督机构要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排查,适时组织一些专家技术型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个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有力的帮助指导火灾隐患的整改。
(十)充分发挥政府只能部门的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阻止其进行正常运行,法院对消防部门申请处罚的要依法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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