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库的安全检查要点是它的安全间距、库房结构和仓库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一.压缩与液化气瓶库
(1)气瓶库应为一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一般是指承重墙、柱、屋面均为非燃烧物质的建筑物)。
(2)储存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10%时,气瓶库房应设置泄压装置(易掀开的轻质屋顶盖、易于泄压的门、窗和墙等),其泄压面积与库房容积之比一般应达到0.14m2/m3。泄压装置应靠近爆炸部位,不得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交通要道。作为泄压用的窗不应采取双层玻璃。
气瓶库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库房应有直通室外或通过带防火门的走道向室外的出人口。出人口应位于事故发生时能迅速疏散的地方。
(3)气瓶库和相邻的生产厂房,公用和居住建筑以及铁路、公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的规定。
(4)库房温度不得超过350℃,可燃易爆气瓶库内严禁用明火采暖。地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库房高度自地板至垛口不得少于7.5m。
(5)气瓶库最大容量不应超过3000瓶,并用耐火墙分隔成若干个小间,每间限储存可燃气体500瓶、氧气及不燃气体1000瓶,两个小间的中间可开门洞,每间应有单独的出口。
(6)互相接触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液化石油气)及油质一类物品,不得与氧气瓶一起存放。如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放时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7)存放可燃气体气瓶的库房,按照电力装置的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划分,属Q-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
二.乙炔瓶库
(1)乙炔瓶库与建筑物和屋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的规定。
(2)乙炔瓶库的气瓶总储量(实瓶或空瓶储量)不应超过3000个,其中应以防火墙分隔,每个隔间的气瓶储量不应超过1000个。
(3)乙炔瓶库严禁明火采暖,集中采暖时,其热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30℃,库房的采暖温度应≤10℃。
当气瓶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小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设置遮热板以防止气瓶局部受热。遮热板与气瓶之间和遮热板与散热器之间的距离均不得小于100mm。
(4)乙炔瓶库可与瓶库可与氧气瓶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三、电石库
电石库安全检查的要点是它在厂区的布设、库房结构以及仓库设施等是否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1)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和爆炸性分类,电石库属甲类物品库房(指存放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为<10%的可燃气体的固体物质),它在厂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①电石库房的地势要高且干燥,不得布置在易被水淹的低洼地方。
②严禁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电石库。
③电石库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④企业设有乙炔站时,电石库宜布置在乙炔站的区域内。
(2)电石库的总面积不应超过750m2,并应以防火墙隔成数间,每间面积不应超过250m2。
(3)电石库应是单层不带闷顶的一、二级耐火建筑。库房泄压面积的要求应达到0.14m2/m3。
(4)电石库可与氧气瓶库、可燃易燃物品库布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
(5)电石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3中规定。
(6)电石库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①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m,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m。
②厂外道距(路边)20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至电石库的装卸专用铁路线和道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上列规定的限制。
(7)库房地坪必须高出潮水淹没最高水位40cm以上,库房内电石桶应放置在比地坪高20cm的垫板上。
电石库应设置电石桶的装卸平台。平台高度应根据电石桶的运输工具确定,一般应高出室外地坪0.4~1.1m;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库房的室内地坪应比装卸平台的台面高出0.05m。如果不设装卸平台时,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出0.25m。
(8)根据电力装置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划分,电石库属Q-2级(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因此,安装于库内的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装置应采用防爆安全型。库内严禁装设采暖设备。
(9)电石库房严禁敷设给水、排水、蒸汽和凝结水等暖管道。
(10)电石库房应备有干黄砂、CO2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禁止使用水、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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