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起国务院九部委联合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活动,到今年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已有六个年头,虽然,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专项整治的过程和成果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谈谈对当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政府对消防专项活动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良好局面。但当前少数地方政府对消防专项整治活动的认知上还存在误区,重视不够,片面认为消防专项整治活动就是消防部门全权包揽负责,未能及时协调各部门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统一认真研究部署,往往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没能真正把工作抓紧、抓实,使得专项整治各阶段的工作处于脱节状态。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入手,缺乏对专项整治先导性、重点性、前瞻性、全局性的实质把握,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今天某某饭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就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大力整治,明天某某加油站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了,又对易燃易爆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而带有倾向性的火灾隐患却失控漏管,始终没有根除,往往出现边治理、边出事的“怪圈”现象。
(三)各职能部门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缺乏密切配合,未能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往往导致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开展的专项整治都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文化、卫生、工商、教育、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起初总是“轰轰烈烈”,很有“大干一番”的气势,然一旦涉及到各行业、场所根治火灾隐患的攻坚阶段,其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就产生了畏难情绪,未能严格督促所辖行业、系统认真按要求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其共同开展专项整治演化成了“表面参与”,当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严格督促有关单位或场所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时,却因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往往使消防部门陷入孤军奋战的局面。
(四)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未能真正落实。公安部61号明确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主体,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整改火灾隐患稍好一些,能主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规范消防管理。我们在整治中“老大难”的是经营效益每况愈下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效益入不敷出,工人下岗、分流、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连保障员工最基本的生活、福利待遇都已是捉襟见肘、举步维艰,要挤出资金整改火灾隐患无疑是雪上加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五)多数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心存侥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检查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单位场所多,私自堵塞、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彻底根治。大多数营业场所员工消防意识滞后,不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对火灾发生时如何组织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识十分匮乏,部分单位法人和业主总认为没有那么凑巧,似乎火灾离自己很遥远。对消防认识的盲区和心存侥幸、麻痹松懈的思想,往往是导致一系列重特大安全事故接二连三不断发生的首因。
(六)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大多数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的第一反应经常是“冷面相对”,总认为消防部门又是上门“挑刺找茬”来了,所以不是故意推脱逃避,就是消极配合检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当消防部门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谨作风,对少数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无故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仅在调查取证之初,就有不少人其中也不乏少数政府官员上门说情,而当前消防部队几乎所有业务经费都来源于地方政府,因此往往某些处罚因外界强烈的行政干预而使消防部门处于两难处境,使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然逍遥法外,火灾隐患长久难以根除,严重玷污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极大地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针对当前存在上述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部门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统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始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稳定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通过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负责制、事故责任追究制,致力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作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扎口部门--消防部门应提早介入,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紧构筑火灾隐患群防群控体系。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之初,消防部门应当对近年来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和梳理总结,严格区分哪些是以前遗留的火灾隐患,哪些是当前存在的火灾隐患,其社会危害性质的严重性,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而突出重点、扎实稳步地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以增强消防法制意识为突破口,拓宽消防宣传渠道,着力增强单位法人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适时开展重点单位法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增强其消防法制意识。同时消防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私自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决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力求惩处一个、教育全片;二是通过消防站定期对外开放,以社区为平台积极调动群众自发组织消防文艺演出,举办消防宣传栏,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以及每年的“119”消防日等一系列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喜闻乐见、多措并举的消防宣传活动,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认识消防、了解消防的积极性,重点加强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宣传教育,上级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范围,定期举行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重视消防安全应当从小抓起、从身边做起,形成以学生带动家庭、以家庭带动社会,以点带面,共创重视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消防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大宣传的社会辐射面。在重大节假日、举行重大活动前或火灾多发季节,应及时向群众适时提示日常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常识。四是以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全面落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主体责任。
(四)找准定位,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首先应在思想上明确,仅靠消防部门“单枪匹马、独立作战”是很难开展好各项消防工作的。只有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强有力领导,充分整合各行业、各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做到因地制宜、人尽其材、物尽其用,才能有效缓解当前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十分繁重,而警力严重不足现状。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工作中,应由政府统一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对无故拒绝整改火灾隐患,视法律为儿戏的极少数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部门在果断实施停业整顿、警告处罚的同时,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应积极给予配合,吊销营业执照,取缔其营业资格。同时应积极发挥社会、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曝光,从全方位加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缓解公安消防部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难问题。
(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一是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消防部门应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群众是否满意为准绳,在大力开展消防法制宣传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的帮助指导,积极为其提供时间短、成本低、效果明显的整改方案,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使其在思想上真正意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消除抵触情绪,变“要我整改”为“我要整改”。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消防部门不能抱有等待和观望的思想,在认真梳理分析总结近年来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向当地政府提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请示汇报力度,全力争取政府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最大支持和理解;三是摆正自身位置,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当前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教育和“本抓三树”活动,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效开展,需要立足于实际逐渐改变现有的执法体制,不断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模式,切实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才能有效遏止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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