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和维护钢丝绳,不仅关系到提升设备的安全,还可以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所以在使用和维护钢丝绳时,一定要遵守《规程》中的规定。
1.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
新绳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防止损害和锈蚀。
每卷钢丝绳的原始资料必须完整保存。
保管超过1年的,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2.滚筒上钢丝绳缠绕层数和绳头固定的规定
①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有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下面第②条的规定,可按本条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②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的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③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3.有钢丝绳接头的使用规定
①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平巷运输设备、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中使用。
②在倾斜井巷中使用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 000倍。
4.钢丝绳的使用期限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规程》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5.钢丝绳的维护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对钢丝绳其他方面的维护工作也不能忽略,如新绳实验后,应存放在避光、遮雨、干燥的棚内,下部用方木垫起,使外层钢丝绳距地面不小于0.2m,以免受潮。入库后每年雨季前要检查一次,如发现锈蚀,应解卷详细检查并涂油。搬运时要避免与地面接触,移动时不能用铁棍撬绳,装车吊运缠绳时,不准直接吊绑在钢丝绳上,卸车时不准从车上往下推等。
6.钢丝绳的检查与检验
(1)提升钢丝绳的检查
①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包括缓冲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人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②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科用的钢丝绳为5%。
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绳(包括缓冲绳)为10%。
罐道钢丝绳为15%。
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③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
④由于煤矿井下淋水大、酸碱度高,工作环境较差,钢丝绳使用一段时间后会出现钢丝变色、锈皮和点蚀,钢丝绳的抗拉强度降低,钢丝绳的安全系数难以达到《规程》的规定,所以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都必须立即更换。
⑤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将产生很大的制动减速度,使钢丝绳可能出现严重扭曲或变形、断丝增加、产生塑性变形使钢丝绳局部变细或长度伸长,钢丝绳的机械性能急剧下降,此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断丝超过上述第②条规定。
直径减小值超过上述第③条规定。
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2)钢丝绳的检验
①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作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断。当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时,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两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断。当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钢丝绳必须更换;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规定(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②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为: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1nlTl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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