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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加油站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

2008-12-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

  事故管理是油库加油站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为安全教育、安全作业、安全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其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信息,积累资料

  凡是石油储运方面有关的各类事故、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等,不管其产生原因如何,都应加以收集,分类整理。特别应注意收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出现的新问题。 

  (二)深入调查,研究规律

  对油库、加油站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应深入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全过程,透过事故前后的各种表面现象,研究分析危险存在和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及客观规律,为事故处理、安全决策,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三)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系统   

  根据积累的资料及危险存在和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客观规律,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及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建立、完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为完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提供具体的整改方案。

  (四)为石油储运的科研提供研究课题

  实践证明,危险和事故可增强科学研究的活力,为科学研究指明方向,提出新的研究课题。应用科学的发展,几乎都源于危险及事故。可以这样说,应用科学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生产实践中的危险及事故。生产实践中出现危险或发生事故一经过研究找到了防止危险、事故的方法一实践中又出现新的危险、事故一再经过研究解决新的危险、事故。这样循环往复,推动应用科学不断发展。

  二、事故及其分类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分类的方法有多种,现举例如下: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因工受伤不太严重,休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因工受伤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的。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个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而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两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或受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为了研究事故发生原因,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按事故严重程度把事故分为六类。

  1.轻伤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发生了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起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起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起事故中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死亡40人及以上的事故;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起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起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4)一起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按事故性质分类

  1.责任事故。指本来可以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这其中大多数是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蛮干,或者由于瞎指挥、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的伤亡,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和技术条件、设备设施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

  (四)按致害原因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按致害原因将事故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的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伤)、物理的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的伤),不包括电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包括由高处落地和由平地落入地坑,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是指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顶板冒落、侧壁垮塌事故。

  12.透水——是指矿山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因涌水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13.爆破——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一一是指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的燃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是指工作压力在0.07Mh以上、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爆炸事故。

  17.压力容器爆炸——是指受压容器发生的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蒸汽、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的爆炸事故,以及炉膛、钢水包、可燃粉尘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上述第(13)、(14)、(15)、(17)、(18)五类爆炸事故,往往伴随着燃烧,或者是由短暂的燃烧而转化为爆炸,或者是由爆炸引起其他物质燃烧。因而,可以统称为燃烧爆炸事故。燃烧爆炸事故造成危害的根源是火焰的烧灼、热辐射和爆炸冲击波。

  (五)地方油库事故分类

  1.事故分类,按事故形式分为7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验、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工艺事故。由于指挥失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停(减)产及跑料、窜料的事故。

  无伤亡的爆炸、质量、设备、工艺事故以下统称为生产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生产运营时,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2.事故等级划分。成品油生产事故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

  (1)四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0.5t以上者;

  ②一次混油0.5t以上者;

  ③一次直接经将损失10叩元以上者。

  (2)三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t以上者;

  ②一次混油1吨以上;

  ③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事故。

  (3)二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5t以上者;

  ②一次混油10t以上者;

  ③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

  (4)一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一次跑(冒、漏)油及油料变质10t以上者;

  ②一次混油100t以上者;

  ③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者。

  (六)军队后方油库事故分类

  1.事故依据其性质,分为6种

  (1)责任事故。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的是责任事故。

  (2)技术事故。由于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和难以预见的技术原因,如设备突然失灵或工程隐患而造成损失的是技术事故。

  (3)责任技术事故。由于缺乏业务知识,设备设施失修而又未采取有力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是责任技术事故。

  (4)外方责任事故。由于被动地受到外界原因破坏而造成油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是外方责任事故。

  (5)自然灾害。由于因洪水、泥石流、地震、雷击、暴风雨等人力难以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是自然灾害。,

  (6)行政事故。非业务作业中发生的各种伤亡、财产损失事件、交通肇事等是行政事故。

  以上责任、技术、责任技术3种事故统称为油库业务等级事故,外方责任事故、自然灾害统称为灾害事故。

  2.事故依据其表现形式,分为5种类型

  ①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称着火爆炸事故。

  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油料流失损失的,称跑(漏、冒)油事故。

  ③由于非人为有意识原因造成二种以上油品相混(包括油品中混入杂质、水分)而造成油品变质、报废处理的,称油晶变质事故。

  ④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油罐、管道、工艺设备、建构筑物、库存油料装备等设备设施损坏的,称为设备损坏事故。

  ⑤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员死亡、致残、重伤住院的,称人身伤亡事故。

  3.事故依据其损失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等事故。造成人员亡2人(含)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②二等事故。造成人员亡1人或受伤致残3人(含)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③三等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2人(含)以下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④四等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住院治疗一月以上的;造成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4.等外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不含)以下的;

  ②发生油料损失、变质、或设备损坏等,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不含)之间的;

  ③外来工程施工队在油库作业中发生乙方亡人事故的;

  ④造成油罐吸瘪、变形,但未造成严重破坏的。

  三、事故损失评价指标及其计算

  事故损失统计指标及其计算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执行。

  1.事故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事故损失指标的表示形式有绝对数表示、相对数表示、动态相对数、结构相对数、较相对数、均数表示、图形表示等多种方法。

  2.事故损失评价指标。事故损失评价指标有千人死亡率和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和伤害平均严重率、经济损失评价指标等。

  3.事故损失的计算。伤害人数及总损失工作日、平均职工人数、实际总工时和经济损失等。

  4.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大类。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付费、善后处理费和财产损失三部分。

  ①人身伤亡费。医疗和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和歇工工资。其中丧葬费按规定审批,抚恤费按规定,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歇工工资为被伤害人日工资与事故结案前的歇工日和延续歇工日总和的乘积。

  ②善后处理费。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费。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其中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对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残值计算;对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对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残值计算;对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和减产损失、工作损失、资源损失、新职工培训、环境污染处理及其他费用。

  ①停产和减产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的损失价值计算;

  ②工作损失价值。事故总损失工作日×企业上年利税(税金加利润)/(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X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③资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培训费:技术工人每人按2000元计算;技术人员每人按10000元计算,其他人员视情况参考以上标准酌定;

  ⑥其他损失费用。

  经济损失二直接环境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5.火灾损失计算。火灾损失包括火灾烧毁及因灭火破拆、水渍损失的建(构)筑物、设备、物资等造成的直接损失。其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批准,1986年开始采用的《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1)火灾损失按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

  火灾损失: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烧损率

  (2)建筑物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新建或购置所需金额,如建筑物的完全重置价二失火时该类建筑物的每平方米造价X建筑物总面积。年平均折旧率为建筑物规定使用年限的倒数。

  (3)机器、车辆、飞机、船泊、仪器仪表等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的使用年限,由《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查得。   

  (4)客货运输车、大型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火灾损失计算:重置完全价值为当地新购价格;年平均折旧率为平均工作量折旧率,其值是规定总工作量倒数;已使用年为已完成工作量。   

  (5)流动资产的火灾损失:按其购人价扣除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按实际成本计算;商品按进货价格或进货价格扣除残值计算;农副产品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