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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的爆破作业相关规定

2009-01-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爆破材料存放与保管的规定

  1.爆破材料必须放置在专用仓库内,附近易燃物应清除。库内禁止吸烟、用电炉。库内电器设备应防止发生火花。库房应通风良好,能防漏、防潮。

  2.爆破材料的库房距住人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炸药为2t时,不少于300m;炸药为16t时,不少于450m;炸药为32t时,不少于500m。

  3.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相隔一定距离。

  4.库房应有警戒和专人看守,并应有消防和防雷击的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制作起爆药包、切割导火索及将导火索与雷管连接。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5.爆破器材必须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退库登记制度,严禁将爆破器材送人、转让或在非工程中使用。

  二、爆破材料的装卸和运输的规定

  1.必须指派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技工负责组织装卸和押运,且应办理爆破材料运输证。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停靠在距建筑物或居民点200m以外的地方,并应设岗看守。

  3.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同船或同一人运输。运输中应装在专用箱(袋)内。人力运输时,每人只准背运一箱,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m。

  4.雷管、黑火药、胶质炸药应特别注意防震,不得用拖车、自卸车运输。雷管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

  5.装载爆破材料的汽车,不得装有汽车的备用燃料。

  6.往工地运送爆破材料不得委托他人代送,也不准将爆破材料转交他人。

  三、打孔的规定

  1.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

  2.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使用凿岩机或风钻前应熟悉使用说明书并执行有关操作的规定。

  3.使用凿岩机或风动工具打孔时,操作者使用前应对机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机器不得使用。凿岩机启动后,应先空转1min,再开始钻孔。随时观察机器运转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先停机再检查原因。钻孔过程中如发现卡钻等现象,停机后,再用扳手边转边向外拔。操作时应配有助手兼监护。

  4.在同一地点一次起爆的炮眼,应全部打完炮眼后再装药。

  四、炮孔装药操作的规定

  1.装药应由专业的爆破工负责。装药前应对爆破材料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使用。已经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严禁使用。对于长期存放的电雷管,在使用前应逐只进行电阻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测定电流不得超过50mA;雷管应放遮蔽处或埋入土中5~10cm;在地面测定时安全距离不小于30m。

  2.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猛力冲压或挤压。炮眼或药壶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竹制或塑料炮棍,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捣送炸药。

  3.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为:

  (1)孔深0.4~0.6m时为0.3m。

  (2)孔深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2.0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4.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必须注意保护导火索或电雷管脚线。

  五、起爆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1.爆破施工之前,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危险警戒线的范围应根据爆破方法和炮口方向按表10-2-1确定。

 

  2.导火索使用前须做燃速试验,并根据地形确定其长度,但最短不得小于0.5m。同一坑内多炮,其导火索长度不得相同,以便识别瞎炮。电雷管的接线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并应在接线前短接。

  3.在强电场内严禁使用电雷管。引爆用的干电池应装在有开关的盒内。起爆器须在充电完毕后方可起爆,并由起爆人员携带及保管。

  4.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5.导火索与火雷管的连接应用胶布黏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

  6.点炮前须将现场所有剩余爆破器材运出危险区;除操作和监护人员外,其余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区隐蔽;严禁在悬崖下及大石后面隐蔽。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应立即撤到安全区。

  7.在居民区、电力线、通信线、公路、铁路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附近进行爆破时,只允许用松动爆破法,并在炮眼上方加以覆盖。在施工前应同其居民或运行单位联系,在危险区内设置警戒标志,交通路口设专人看守。起爆前响哨警告,待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起爆。

  六、点火放炮的规定

  1.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同一人担任。

  2.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炮。使用火雷管时,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炮眼的雷管。

  3.在基坑内点火时,坑深超过1.5m,上下应使用梯子;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坑上应设监护人。

  4.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点火放炮(或引爆)后应仔细倾听,数清响声,判断有无盲炮。

  七、点火放炮(或引爆)后检查处理的规定

  1.无盲炮时,从最后一炮的响声算起经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

  2.有盲炮或数不清时,用火雷管起爆的,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断电源并短路,待5min后检查。

  3.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应重新打孔爆破将哑炮带响。重新打的炮孔应与原孔平行,且新孔距盲孔不得小于0.3m(浅孔时),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深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