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具有完备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1)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对于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设备在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均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件、装置等应规定有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3)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包括:
①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②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设备必须具有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③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具有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设备的条件。
2.设备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限内,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3.设备使用材料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性能
(1)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2)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3)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4)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5)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6)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4.设备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它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设有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对于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设备,其稳定系数必须大于1并应设有倾覆保护装置.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有详细说明。对于有抗地震要求的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措施,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能达到的抗地震烈度能力及有关要求。
5.设备的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应满足安全要求
设备所设计、选用和配置的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对于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于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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