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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2009-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2.新从业人员

  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3.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

  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通用部分》。该大纲与标准内容涉及《电工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电梯驾驶员》、《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起重机司机》、《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八个工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