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设计的单位管理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我国管理工作特点,原劳动局颁发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察规则》,1999年6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3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并,并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C、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不得再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二)、对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单位管理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出明确的要求。
1、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压力容器维修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许可)
A、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装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B、有与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C、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其生产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
4、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察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管理要求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也是压力容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做到:
(1)、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2)、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在30天之内应向(地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
(3)、使用单位应将工艺操作参数与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或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4)、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与管理工作。
(5)、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与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与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使用单位对在用的压力容器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进行年度检查、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外,使用单位每月至少要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作出纪录入档。
(7)、在用压力容器按照技术规范的全面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检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的要求。
(8)、压力容器使用应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原登记的使用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0)、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对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有关部门举报。
(四)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加强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安全管理一个主要环节,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事项:
(1)设备保持完好:
A、容器运行正常,效能良好;
B、各种装备及安全附件完整。
(2)消除产生腐蚀因素;
(3)消灭容器“跑冒滴漏”;
(4)减少与消除压力容器的震动;
(5)加强对停用期间的维护保养:
A、内部介质排净,特别是腐蚀性介质,要做到排放置换,清洗干燥等技术处理,保持内部干燥和清洁;
B、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
C、有搅拌装置容器还需做好搅拌装置的清理、保养工作,拆卸动力源;
D、各种阀门及附件应进行保养防止腐蚀卡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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