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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

2009-10-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燃气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洁净的燃料,已逐步被广大用户接受,发展前景广阔。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物性,管好用好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则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尽管我们通过各种媒体以及经营企业大力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但用气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液化石油气钢瓶问题。以下为笔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问题的分析,并提出建议供管理部门参考。 

  1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钢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未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200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1次至第3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4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1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1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应按报废处理。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周转钢瓶大都能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容易规范管理,管理的难点在于用户(包括居民及宾馆、饭店等公共福利用户)手中钢瓶的定期检验问题。这些钢瓶大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像一颗颗定时炸弹一样分布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随时都有爆炸的可能性。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不及时维修和检验钢瓶,甚至超期使用。表现在钢瓶角阀密封性能达不到要求,腐蚀严重或存在外部损伤,承压强度降低;有的应按规定报废却仍在使用。 

  b)违反国家规范私自存放、使用钢瓶。表现在使用时无安全管理措施,储存场所封闭不通风。 

  c)存在旧钢瓶买卖现象。旧钢瓶绝大多数未经定期检验,无原始购买发票,其使用期限无从查证;回收者只做简单表面处理,甚至不做任何处理又重新上市买卖,存在安全隐患。 据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在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率低,导致近年来由此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引发的事故次数已上升到仅次于锅炉、高压管道发生的事故次数,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2 解决问题的措施

  如何解决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问题一直是我们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原因是绝大多数未检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于用户手中,分布面太广,且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强调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重要性,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未经检验的钢瓶,但用户大都不愿自己花钱检验钢瓶,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受利益驱使不能严格把关钢瓶的有效期,从而充装未经检验的钢瓶,使之项工作难有进展。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只有从液化石油气的源头即经营单位入手,只要经营单位把好钢瓶检验关,这个问题便可圆满解决。具体的措施是液化石油气经营实行立户制度,即要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立户工作,把用户手中的钢瓶折价回收为企业的周转瓶,使用户始终使用企业的周转瓶,手中不再存有自己的钢瓶,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以下规定: 

  a)按照供气户数配备一定数量的周转钢瓶和备用钢瓶,以保障用户的用气换瓶需求。 

  b)按照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在钢瓶的明显位置喷涂本单位标识。 

  c)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定期将周转钢瓶、备用钢瓶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超期报废的钢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破坏处理。 

  d)不得充装非本单位的周转钢瓶和用户自存的钢瓶。 

  e)严禁买卖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及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各自职责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