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2.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共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A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
B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
②R为油罐的半径。
③r为呼吸阀阀口的半径。
②有斜线的两个数字,分子为通风良好值,分母为通风不良值。
③括弧内数字是厂房内为11区时,厂房外11区的范围。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下图。
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A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自然通风良好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B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4.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A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
B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5.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方法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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