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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与船舶安全

2010-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键词:引航;船长;引航员;船舶安全

  摘要:从引航与船舶安全的关系入手,对与此相关的问题逐一进行阐述,讨论引航对保证船舶安全的重要意义。

  0 引言

  船舶引航作为船舶运输和港口生产相连接的一个纽带,对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周转速度以及维护航行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港口的航行条件和各种设施是一个国家的“门户”,引航员则相当于“守门人”,因而船舶引航又与国家主权和国防安全密切相关。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基于安全和军事的需要都对进出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并规定引航员必须由本国公民担任,这是一国引航权的体现。众多海事案例说明,引航对保证船舶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引航简述

  1.1引航的概念

  船舶引航是经港口国主管部门认可的引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的引航员登船引领船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法律和技术行为,是保障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引航工作分为强制性引航和非强制性(服务性)引航。强制性引航是不管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动提出申请,均对船舶实施强制引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这是我国实行强制引航的法律依据。非强制性(服务性)引航是应船方申请进行的,主要是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的一种服务。各国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某些船舶尤其是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不实行强制引航,但有时船长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以及当时的外界条件会主动申请引航服务。综上所述,大多数进出港口和移泊的船舶均需要引航。

  1.2 引航员应具备的知识及其法律地位

  引航员在引航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安全及时地引领船舶。引航员的职责是把有关船舶操纵的技术知识和他所工作的(或批准的)引航区域内的当地知识结合起来。引航员应非常熟悉港口情况,包括:(1)有能力精确地预测到水流的影响和潮汐的影响;(2)有近岸和狭水道航行的专门技术和经验;(3)熟悉港口和当地的交通概况及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4)了桶航道水深、底质、导标、碍航物、禁航区等;(5)能熟练地运用当地语言与沿岸服务系统处理事务,能很方便地与港口相关部门通信联络;(6)能有效地和当地VTS部门联络工作;(7)具有熟练的操纵技术,对各种类型的船舶特性都有相当的了解;(8)熟悉港作拖船性能及其驾驶员操纵水平。有效地指挥拖船和带缆工人;(9)掌握有利于船舶相互间避让的港口船舶动态等;(10)能减轻船长指挥操纵船舶的负担。

  在强制引航情况下,引航员具有双重身份:其一,他是港口当局授权或认可的执行引航任务的人,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港口安全的责任。其二,他是船东唐用的协助船长操纵船舶的人员,船长对船舶安全负责。在非强制引航的情况下,引航员与船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一方提供引航技术服务;另一方购买技术服务,支付引航费。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引航员与船长的职责划分

  2.1船舶安全的责任承担

  引航员具有驾驶船舶和操纵船舶的能力,熟悉和了解航道和港口情况。而船长相对于引航员的优势在于对本船操纵性能了如指掌,熟悉全船人员、设备及其薄弱环节和局限性,有全面的适于本船的应急预案,时刻保持着充分的安全度,并有着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引航员与船长各具优势,在引领过程中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确保船舶安全。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引航员在船时与船长因为船舶操纵安全产生意见分歧,各执己见、发生冲突的事件并不鲜见。随着港口间竞争的加剧和船舶大型化的影响,船舶操纵的难度和风险日益加大,引航员与船长面临着更大的安全压力。

  对于引航员在船时船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9条明确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而解除。STCW 78/95公约第A-Ⅷ章第49条规定: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上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对

  船舶安全所负的责任,船长和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引航员密切配合,并保持对船舶的位置和动态进行精确的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条规定: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从以上诸规定可以看出,不管何种引航,引航员与船长的责任划分都是一致的,即船长作为船东的代理人,始终是船舶安全的最终权力者和船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2.2引航过程中引航员的职责

  (1)在收到被引船舶的信息后,应及时了解该船的详细船舶资料,认真分析船舶的有关情况,结合风、流等外界情况,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引航预案。

  (2)引航员登船后,要进一步熟悉船舶的各方面情况,注意向船长询问了解船舶的操纵性能,包括应急用车、应急抛锚及应急停车冲程等情况,要有意识地去觉察和体会船舶的操纵性能,若当时环境和条件允许,也可适当地进行试操纵,以充分掌握船舶的性能和特点。

  (3)根据上船后所得到的信息,及时修正自己的引航预案,并适时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自己的引航操作方案,取得船长的理解和支持。

  (4)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a.恶劣的气象、海况;b被引船舶不适航;c没有足够的航道水深或靠泊泊位不符合安全规定;d.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及照明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e.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f.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应当明确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地方。若就e项原因所致时,应当立即报告引航机构,就该船另行安排合适的引航员。

  2.3 引舵过程中船长的权力职责

  虽然引航活动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但它更多的还是体现为一种服务,有好坏之分。法律应该对此作出规定,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或者在船长权力和引航员权力之间达到某种平衡。我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船舶接受引航,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共五款)。其中:(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指令;(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46、47条中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船长相应的权力,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却有相当的难度。“拒绝引航员的指令”的情况是较少见的,应保持谨慎态度,除极个别的异常情况外,船长对引航员说“不”,不但需要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了如指掌,还要有良好的技术素质,通常还应有机动灵活的外交手段和人格魅力。船长如果万不得已拒绝引航员的指令,采取行动后,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对当时的环境和情况作出详细的描述,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事后证实这种“拒绝”没有变得“必须”或根本没有必要,就可能会造成误会,影响彼此之问的关系。引航员也应该意识到,凡是人都会犯错误,在某些情况下的失误在所难免,并应充分理解船长的善意建议和提醒,不要把船长的合理建议视为无理干涉引航员的工作,并要意识到这是船长在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3结束语

  引航与船舶安全是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的。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只有恪尽职守,认真谨慎地利用自身优势,在船方的密切配合下,各司其职,精诚协作,才能确保船舶安全。而船舶安全的保证是需要多方面促成的,我们只有把相关船舶安全的每个环节(包括引航)都处理好,保证万无一失,才能确保船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