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路跨越架搭设的检查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
2、放线前应督促施工单位调查了解被跨越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河流、索道、管道、通讯线等)电力线路的电压等级名称、跨越档塔号、档距、被跨越线路杆塔号、运行(产权)单位,并与之取得联系,协调停电跨越事宜,初步确定跨越方式。
3、跨越设施(包括跨越架搭设、跨越索道封网、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等)应在架线施工前处理完毕。跨越设施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测量被跨越线路的相关技术参数及收集现场施工条件,为跨越施工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对于15m以上高度的跨越架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搭设措施。
4、跨越施工方案必须安全可靠,满足放线施工要求。特殊跨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审批,同时报运行单位审核备案。并向所有参与跨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会,监理核查交底记录。
5、跨越确因停电困难,采取“日停夜送”或“不停电跨越时,跨越架封顶、拆顶必须在停电后进行。停复电接地线搭设和拆除。应执行公司“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表”和“停电线路安全措施拆除检查申请表”。施工单位搭设拆除接地线必须为同一人不得更换。
6、不停电跨越架搭设和拆除,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施工措施,应明确跨越架的高度、宽度、长度、安全距离、封顶拆顶措施,指定的安全技术监护人及架体本身的要求。
7、停电跨越或不停电跨越施工,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工作票制度,严禁口头约定时间停电。《停电申请》及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必须置于现场备查,同时施工单位应报一份复印件至项目监理部备案。
8、带电跨越线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运行单位书面申请“退出重合闸”。并应邀请运行单位人员现场参与督促检查。
9、跨越架应按相关规定,悬挂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跨越架的搭设还应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12.1.1 12.1.2 12.1.3 13.1 13.2)的要求。
二、导引绳、迪尼玛绳的检查
1、导引绳宜采用无捻钢丝绳、迪尼玛绳、丙纶绳,不得采用普通钢丝绳。
2、根据所计算的牵引力及安全系数,确定导引绳、迪尼玛绳、丙纶绳的规格,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计算牵引力的3倍。根据一般经验,重要跨越系数不得小于3.5倍。
3、跨越带电线路施工采用绝缘绳、迪尼玛绳、丙纶绳作为初级导引绳,必须满足带电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
4、新订购的绝缘绳、迪尼玛绳、丙纶绳必须有厂方提供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要进行电气和强度性能试验,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5、绝缘绳、迪尼玛绳、丙纶绳及其带电施工用具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房间内,经常检查,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台帐应注明工具名称、生产单位、出厂时间、使用时间、使用次数及试验荷载,由专人保管。
6、绝缘绳,迪尼玛绳、丙纶绳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经多次使用明显老化者;
(2)保管不善,有霉变现象者;
(3)经多次使用磨损严重者;
(4)有破损断股者;
(5)有扭曲、压伤、背股者;
(6)有受过酸、碱、盐浸蚀者。
7、有重要跨越地段时(跨越220kV及以上电力线路、铁路、高速公路等),宜适当缩短放线区段长度,采用迪尼玛绳、丙纶绳作初级或次级导引绳时,宜采用新订购的迪尼玛绳。不得使用已使用超过3次的迪尼玛绳、丙纶绳。严禁简化工序流程跳级牵引导引绳及牵引绳。
8、初级导引绳、次级导引绳、导引绳、牵引绳在展放过程中,应由专人检查,其连接部位由专人实施和检查。
9、初级导引绳、次级导引绳、导引绳、牵引绳带张力过夜必须采取临锚安全措施,对地 距离不得小于5m,并保证对被跨越物安全距离的要求,对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8.0.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