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整体劳务的选择:
第1条 招用整体劳务原则上应有多年施工经验、有资金、有设备、有人才、有较强施工能力,“三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论证证书、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齐全。并对其地址、资信、施工能力、队伍状况、近期业绩、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查,按贯标要求经评价符合标准,列入《合格外部劳务名册》后方可使用。
第二安全管理:
第2条 使用外部劳务必须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外部劳务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做到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不得使用外部劳务人员。
第3条 为加强劳务人员管理,坚决杜绝“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确保工程施工任务顺利完成,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劳务管理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的议事日程,项目部指派一名全面负责劳务管理工作,使用前按规定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第4条 外部劳务应同正式职工一样进行安全管理,执行统一管理制度。
第5条 外部劳务人员应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搞好施工安全防护,执行“三工”制度,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教育、检查评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周”“安全月”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第三6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部劳务坚决清退。
第7条 外部劳务自进场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到所在单位填定外部劳务人员审查登记表和外部劳务人员花名册,由所在单位送安质部及有关部门存底,以便检查。
第8条 使用外部劳务必须杜绝“六种人”即:童工(不满18周岁)、残疾、聋哑、呆傻和无技术女工、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9条 雇佣外部劳务时,必须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签订劳务合同(雇佣劳务),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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