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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1-03-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目的

  清除、预防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保证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过程控制。

  3基本职责

  3.1总经理任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配置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审批公司级安全管理标准。

  3.2专职安全副主任,组织实施安全法规和安全作业性文件,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

  3.3部门主管组织下属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培训和教育员工形成安全风险管理意识。

  3.4部门安全主管具体实施本部门安全管理过程控制,确保人员和现场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5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依法实施安全作业。

  4安全管理领导组织机构

  4.1组织机构

  组长:邹海敏

  副组员:朱青

  组员:部门经理及项目安全员

  4.2职责分工与工作内容

  4.2.1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安全施工的决定、指示、“安全第一、积极预防、动员迅速、消除隐患”的方针,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公司施工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水平。同时合理设置安全机构,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本公司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调查落实整改情况。

  4.2.2安全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施工委员会制定的公司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及时了解事故隐患、积极整改。检查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持日常安全施工工作,组织各部门主管和安全员落实安全施工报告制、巡回检查制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并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随时汇报全公司安全施工状况,推广先进安全技术使用,向安全施工委员会主任负责。

  4.2.3各部门主管同时兼任安全施工委员会副主任,在工作中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本部门安全施工意识,自查本部门安全施工情况,制订和落实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下属班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下属。落实和整改情况。指导下属的岗位安全施工活动,执行安全工作值班制度、报告制和巡回检查制。管理好本单位危险物品和特种设备运行,对重大危险源应建档。对事故及隐患要及时上报,对本部门安全施工向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负责。

  4.2.4各级安全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施工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对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要及时上报和整改,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要立即制止。保管好消防器材,防止火情隐患和机械事故的出现。熟悉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设备特性,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作好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介绍清楚疏散通道和应急措施,监督工作人员佩带防护用品。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向上级负责。

  4.2.5各部门班组的安全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务必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由本部门主管和兼职安全员负责。

  4.2.6为使公司安全施工时刻处于监视和受控状态,设立安全工作值班制度以协调全公司安全施工工作制度(见附件)。

  4.2.7专业安全管理职责:

  施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指挥安全施工作业;

  安全:对安全施工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从工艺、技术上确保符合安全施工和劳动条件;

  机械:确保企业设备、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性安全管理;

  材料:安全设施所需各类物资的采购、保管的质量管理;

  劳务: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

  经营:负责分包方、分供方资质资格管理和合同审核管理;

  财务、审计:安全施工保障资金的管理;

  教育:职工的安全施工技能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劳资: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保卫、卫生、后勤:消防、行政、生活设施的安全卫生管理;

  工会:保障从业人员自我保护的权利。

  5三级安全教育

  5.1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施工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思想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为加强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5.2凡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入公司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施工岗位。

  5.3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是: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工人(含新入公司的技校毕业生)合同制工人、学徒工、临时工、培训人员和实习人员以及调换工种人员等。

  5.4各级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级教育要着重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公司规章制度;部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5.5公司级教育内容:

  --施工作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安全施工责任制;

  --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制教育;

  --企业概况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安全工作规程制度(含紧急救护)的学习考试;

  --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和本单位的);

  --治安、防火知识教育。

  5.6部门教育内容:

  部门根据不同的管理要求、施工特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各自情况,进行详细讲解。

  --部门概况。

  --部门施工特点;

  --重要部位;

  --设备情况。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

  --部门安全组织形式。

  --安全施工主要制度(包括部门安全施工责任制、安全活动制度、两票三制等)。

  5.7班组(现场)教育的内容:

  班组是企业施工的前线,施工的一切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由于施工人员在班组,思想活动在班组,设备在班组,事故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班组建设,保证安全施工有着重要意义。

  --介绍班组施工特点、工作条件、设备情况、人员分工等;

  --讲解本工种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实际安全操作示范;

  --岗位危险性。

  5.8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

  公司级教育不少于1天,部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班组(现场)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

  5.9新进公司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了安全技术操作基础知识和要领后,填写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5.10三级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专责人具体负责安排实施和建档。各级第一安全责任者应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全责;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对违反安全制度而发生事故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为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制度的实施,确保施工现场人身安全,公司级教育由总经办具体安排,经教育考核合格后,通知部门进行第二级教育。经部门安全教育之后,部门培训负责人应将教育情况通知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6安全行为规范(搞好安全施工的法规禁令)

  6.1施工区内十三个不准:

  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施工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施工无关的事;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准进入施工岗位;

  安全装置不齐全设备不准使用;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6.2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没有获得经批准的动火证件,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不与施工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设备、管道、贮罐等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6.3操作工的六严格:

  严格进行工序转序;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严格执行操作票;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6.4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档溜车;

  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7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7.1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委员会(体系)负责实施,其机构网络按附录A。

  7.2安全意识教育范围:包括思想教育、法制和劳动纪律教育。

  7.3培训内容和形式

  7.3.1法制法规培训教育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安全施工法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内容包括:对有关规定的解释,双方权利和责任。

  安全技术科学知识教育内容包括:设备的性能作用和一般结构原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管规定。

  进行安全卫生和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内容是基本施工状况、施工过程、操作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性能及产品结构,安全保护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特种设备的安全知识,常发事故预防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使用常识。

  安全卫生知识内容有单位职业性危害产生、发散特点和职业危害及急救措施等。

  培训形式以三级教育特种专业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典型案例教育相结合。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专业人员(电器、锅炉、焊接、驾驶等)应按规定参加国家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3.5培训教育形式必须结合公司实际经常性展开与日常安全和典型案例教育和结合的形式,使从业人员从思想上对安全施工警钟长鸣。

  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8.1危险作业的范围

  带电作业;

  在禁止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易爆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爆破或带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高空作业;

  使用临时输电线;

  8.2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凡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任务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安技部门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批准后,方可施工。

  8.3危险作业要求

  施工前,施工部门要检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明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8.4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

  高空作业的级别分为:相对高度在2米至5米,称为一般高空作业,在5米以上至15米的称为二级高空作业;在15米以上至30米的称为三级高空作业,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凡从事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跳板脚手架安全网等各种防护用品和高处作业设施,工具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高空作业区,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进行上下两层作业时,上下两层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栅或其它隔离设施。

  8.5“五有”防护装置管理

  各种机电设备生产作业场所都必须做到“五有”防护装置齐全,牢固可靠。

  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工进行“五有”防护装置的使用,维护保养教育,使每个职工真正认识到这些装置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都应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五有”防护装置负责。

  对所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得无故拆除损坏,否则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如因此造成事故,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设备检修后,对所有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装齐装牢,不得丢失、遗漏,凡因此造成事故,有关检修人员应负完全责任。

  一切新设备在生产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齐全并报设备安全部门验收,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试运转。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8.6安全用电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颁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和《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等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验收及其相应的安全制度,图纸资料等也必须遵照三本规程标准执行。

  配电室必须按北京地区的三本电气规程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和图纸技术资料等。

  公司各部门及在我厂进行施工的单位,一切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执照,没有电工执照的,一律不得独立操作(可在有正式执照的电工带领下工作。)

  工程部应结合季节性气候特点,组织电工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贯彻季节性事故的措施(详见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附录三”要求),检查发现出威肋人身设备安全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特别要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公司施工的单位,电气设备及开关柜电闸箱和接线盒,要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开关柜和闸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露天使用的防雨设施必须良好可靠。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施工的单位,所用电气设备及闸箱等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设专人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临时线,需装临时线时,必须经技安部门审批。临时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使用期间须有人负责和看管。

  临时线通过的道口水沟机械设备有人工作的场所要有标志牌或指示灯,做到防火防碰防碾压,不影响交通,过人的地方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临时用电设备能固定尽量固定,需要移动的要用三芯四芯胶皮线,中间不许有接头,要有明显的断路设备,所有金属外壳(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接零地装置。

  8.7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

  所有移动式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易受腐蚀的方。

  手持电动工具凡工作需要借出时,必须安全可靠,同时按规定配借防护用品。交回时,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缺损及时修理,非专职人员严禁擅自拆卸和修理,未经修复前不得借出使用,保管人员要建立使用登记本,不得外借私人使用。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与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同时使用,严禁单独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操作。

  在狭窄潮湿的场所或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漏电开关或安全隔离变压器必须放在外边明显处,同时设专人在外面监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最少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规定方可使用,长期不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摇测绝缘电阻,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8.8使用漏电开关的管理

  公司各部门及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劳动局与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在用电设备上安装漏电开关的通知”。

  漏电开关的安装,接线及使用,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

  漏电开关的漏电过载短路等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整定,在使用过程中没有经技安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包括专职电工)不准随意拆卸及调节更不准随便打开漏电开关的封印。

  漏电开关投入使用后,按厂家说明书要求,每月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在合闸通电的状态下,验证漏电开关保护性能是否正常可靠,如不动作应立即由专职电工更换新的或合格的的漏电开关。

  在使用过程中,漏电开关自动断后,应立即找专职电工查明断开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进行合闸投入使用。

  现采用隔离变压器作为保安装装置的电气设备,不采用漏电开关。

  8.9危险品的管理办法

  公司化学危险物指爆炸品、液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潮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化学试剂等。

  凡采购、运输、保管、储存、领取发放、使用销毁、处理、废弃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采购员必须采购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产品。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根据其性能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混装因互相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化学危险品必须由专人管理,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附近应用消防灭火设施,并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进入专用库房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化纤衣服,室内照明须用

  防爆灯。

  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堆垛之间主要通道不应小于1米。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的地点存放。

  领取化学危险,必须手续完备,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帐物必须相符。

  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必须经检查合格,防止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部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令其停止生产或给予处罚。

  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安全部门实施,使用部门配合)。

  8.10检修设备挂牌的安全规定

  设备检修和生产施工等临时性修理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气开关部位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如系重部位,应设专人看管,以确保设备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紧急处理设备故障,如进入设备的内部处理,除断电挂牌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负责看守电气人员,要认真负责,严禁任何人合闸通电,没有主修人员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负责检修的班组长、主管领导、安全员应对“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执行情况负责,发现有执行不严者,除立即纠正外,要按违反规程给予经济罚款。对不执行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电工、维修工都要持有“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9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9.1发放劳保用品的原则

  供给职工的个人劳保用品,是专门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

  用品的发放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特殊需求,主管部门审批。

  职工岗位发生变化,劳保标准按新岗位标准发放。已按原标准为发放的,须按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因个人因素休假或因生产因素停产放假,超过半个月减半发放;超过三周免发放。

  9.2劳保用品的种类

  防寒:棉大衣棉上衣棉胶鞋棉绝缘鞋。

  防雨:雨衣雨鞋。

  一般防护用品:工作服、帆布手套、绝缘鞋、劳保皮鞋、防尘口罩、防毒口罩、普通口罩、耳塞、护目镜、安全帽、防酸碱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

  9.3劳保用品的管理

  劳保用品实行公司、部门两级管理。凡需扩大发放范围或改变发放标准,经主管人员审批;凡属职工标准内的劳保用品的发放或更换由各部门主管负责,同时负责监督本部门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的领用,由部门主管开据领料单,公司主管人员签字批准后到仓库领取。

  劳保用品丢失不补,责任者自行解决。

  职工调出公司,全部防护用品退交公司,经公司主管人员核对清帐,确认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职工在岗必须按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违章者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9.4劳保用品的选购

  9.4.1劳保用品国家实行定点经营,供应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B.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有关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

  C.经销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劳动保护用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鉴定证》,对暂时还无国家标准的产品,必须有厂家的检验合格证。

  D.熟悉劳动保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介绍商品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9.4.2采购人员据上述标准选择供方,且将供方有关证件复印件产品样品交公司主管人员审检留存。

  9.4.3采购人员须对供方所供劳保用品进行认真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坚决拒收。若因采购人员失职,劳保用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10安全管理值班规定

  10.1公司安全生产设安全值班,负责检查全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并对当日值班期间的安全状况负责。

  10.2监督检查各岗位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循回检查公司区内各岗位、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复查以前安全措施整改成效,并遵守交接班制度。

  10.3值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和离厂。

  11安全事故、事件和不符合的处理和调查要求

  11.1事故类别鉴定和处理调查

  11.1.1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按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11.1.2事故划分和管理按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11.1.3人体轻伤按头颈部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四肢损伤和其它损伤进行鉴定。执行GA/T146《人体轻伤的鉴定》。

  11.1.4工伤事故的计算方法按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轻伤)率指标进行统计。

  11.2事件的类别、鉴定、处理和调查

  11.2.1事件的识别和确定按公认的行业惯例,执行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解》。分解依据为急性毒性、急性发病状况、慢性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种情况。以上六种情况按危害程度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1.3不符合的鉴定、调查和处理

  11.3未满足法律法规、组织和相关方健康安全要求的行为,均列为不符合进行识别和控制。

  11.3.1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过程

  11.3.2出现事故、事件后,立即纠正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流程:

  a)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实材料搜集;

  d)证人村料搜集;

  e)现场拍摄;

  f)编制事故图等。

  11.3.3调查初步处置后,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完整资料。

  11.3.3.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11.3.3.2项进行分析:

  a)重伤部位;

  b)重伤性质;

  c)起因物;

  d)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行为。

  11.3.3.3确定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11.3.3.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11.3.3.5进行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工作。

  11.4纠正/预防措施

  11.4.1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发生后,应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减少因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过程应全面予以记录,评价和确认其措施的有效性。

  11.4.2纠正/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通过风险评价过程,对其适宜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11.4.3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适应;通过措施的有效实施,总结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律。必要时,修订相关程序和作业性文件。

  11.4.4事故伤害损失按GB/T15499《事故伤害损件工作日标准》进行鉴定。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12.1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伤亡事故,系指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职工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事故。

  在生产施工经营服务时间或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区域职工虽不是从事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工作,但由于单位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凡与生产或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厂区工地货场)因车辆伤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单位发生各种灾害或险情时,本单位职工抢救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涉及到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单位上报并统计。

  凡不在上述范围人,对确定为伤亡有异议的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确定。

  12.2按伤亡的轻重程序划分以下几类事故

  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的各种事故均为重伤事故。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含急性中毒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一次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恶性事故,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十人或十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恶性事故,一次死亡十人或十人以上,一次死亡不足十人,但死伤总数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事故。

  12.3事故报告

  12.3.1生产施工经营服务场所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最先发现人以及部门领导,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12.3.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集团总公司和区劳动局、公安局、人民检查院。

  12.3.3发生重伤及多人事故死亡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了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在场人员要共同负责清理现场,并做出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

  四事故调查

  12.3.4轻伤事故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

  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和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应当请求集团总公司和所在区县领导局派人参加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报出《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调查报告书》。

  12.3.5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会同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公安局、上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的建议,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12.4事故处理

  12.4.1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应责任:

  由于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恶劣,设备安装不合理,长期拖延不改或缺乏各项必要的安全装置和虽有安全装置,但装置不当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安装、维修人员负主要责任。

  由于缺乏各种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或有而不全,也未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和指导,使职工未能全面掌握,因而发生事故者,应由单位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由于不关心职工的安全健康,随便加班加点,而造成工伤事故者,应由指挥领导者负责。

  在生产经营服务等过程中,由于职工不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而发生事故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果领导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由其领导负完全负责。

  公司内存放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因不执行公司安全规定,造成伤亡事故应分别由所属部门负责。

  12.4.2轻伤事故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4.3重伤及多人事故由公司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2.4.4死亡事故由集团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5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6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2.4.7各部门发生事故后,应填写“一般事故调查表”,并于三日内送安全管理部门。

  13工伤的认定

  13.1认定依据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2)4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保险规定”,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13.2工伤认定

  13.2.1职工因公负伤应迅速抢救治疗保护事故现场,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人员,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

  13.2.2职工发生因工负伤事故,事故部门应在3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填报工伤事故报表,并同负伤者初诊诊断证明一并报工程部。

  13.2.3轻伤事故负伤者一般不参加工伤评残鉴定,若达到器官部分缺陷,体形异常者,本人和所在部门可向公司劳动部门提出评残申请。

  13.2.4重伤事故的负伤者及所在部门应事故发生的7日内将负伤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一寸照片两张一并递交公司有关部门,经审定后,上报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领取工伤证。

  13.2.5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并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工伤,机动车以外的事故不认定工伤。

  13.2.6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工伤。

  13.2.7国家规定的其它属于工伤范围认定条件的负伤者,给予认定工伤。

  13.2.8职工在工作中饮酒的,不论喝多少酒,也不论喝何种造成伤亡的,不作工伤认定;因业务工作饮酒过量,造成伤亡不作工伤认定。

  13.3工伤的医疗

  13.3.1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确认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按公具体规定办理。

  13.3.2工伤职工休工期间,一律凭指定医院的“休假证明”休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医院“休假证明”的,不得算工伤假,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3.3凡因工负伤需休假一个月以上者,休假人应根椐指定医院的意见与公司鉴定“工伤医疗期协议”“工伤医疗期协议”依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3.4“工伤医疗期”满后,伤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需治疗的,由本人据医疗单位出据的证明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续签“工伤医疗期”协议,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4工伤致残的劳动鉴定和保险待遇

  13.4.1凡已经区劳动局进行了工伤认定,并领取了“工伤证”且符合“评残”标准者,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和治疗医院的病历X光片CT片及相关的报告单等资料报公司工程部参加工伤致残等级的鉴定。

  13.4.2工程部根据伤者的上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评残”标准,确认后,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区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残。

  13.4.3凡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评为工伤致残或职业病1—10级的职工,工程部将其鉴定表转给公司劳动认识部门,由其按国家工伤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待遇。

  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14.1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由公司安委会决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14.2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14.3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要领导得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存在隐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对有关部门/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

  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的。

  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的限改通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5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

  15.1检查、考核内容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有”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各类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及其它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有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是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相关记录;

  劳保用品穿戴是否齐全;

  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要害部位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5.2检查、考核标准

  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在限期内整改,如到期不整改的,每项处以50-5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对于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要对违章操作者处50-500元罚款,由此发生的恶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并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至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五有防护”设施不齐者,每项处以100-200元罚款;

  劳保用品穿戴不全者,每项处以10-50元罚款;

  阻碍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罚款,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未按规定对职工,新上岗换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

  特殊岗位,无证上岗对责任者及主要领导分别处100-200元罚款。

  15.3工伤事故的考核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3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总额的100%;事故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每发生一起重伤或多人事故(轻伤3人以上),扣除公司主管经理、安全负责人、事故部门负责人2个月的效益工资;扣除事故部门当月效益工资的50%。

  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部门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对事故部门罚款500—1000元。

  工伤休假从事故发生次月起进行考核,超过公司下达的控制天数,每超一天,扣除部门效益工资总额的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处罚事故部门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四工伤、违章罚款由生产全部开据单据,自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效益工资中扣除。此款由财务部立帐管理。年末由工程部提取,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工伤休工控制天数计算方法:

  部门月控制天数=(0.5小时×部门职工总数)/8小时。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提出并起草

  本文件由工程部安委会组织实施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