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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

2011-04-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城镇及道路的下列地点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招牌,白天用红色标志,晚间用红灯,根据需要设置防护围栏等设施和警戒人员,必要时请交通管理部门协管:

  1、街巷拐角、道路转弯处、交叉路口;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在跨越道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临时限行处;

  4、架空光(电)缆接头处及两侧;

  5、挖掘的坑、洞、沟处;

  6、已经揭开盖的人(手)孔处;

  7、跨越十字路口或在直行道路中央施工区域两侧。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立即撤除。

  三、凡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并请求配合。

  四、在铁路、桥梁或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规定的标志,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等警示标志,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

  五、施工作业区应防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 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点燃和喷灯、照明灯、加热的焊锡、电热器具、有毒性的化工材料等。

  1、揭开的人(手)孔井口、立杆吊架、立起的梯子和悬挂物。

  2、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点燃的喷灯、照明灯、加热的焊锡、电热器具、有毒性的化工材料等。

  3、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钳及其他料具。

  4、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电气工器具。

  5、正在敷设或拆除的光(电)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

  6、在道路和街道上挖沟、坑、洞,除需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外,必要时应搭设临时便桥,并设专人负责疏导车辆行人。

  七、沿公路、高速公路作业应遵守:

  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白天 50米,夜间 80米提前设置施工标志、闪灯;施工现场围挡整齐,有专人维护交通,并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

  3、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4、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必须事先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5、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在距离作业地点的来车方向 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处分别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牌,按国标规范高速公路施工标准设置 80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4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及三面 LED导向箭头灯,并有专人维护交通。夜间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条的警示工作服,并在作业路段两端增设交通警戒人员。

  6、作业人员在作业范围以外行走时,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八、在机房作业时,要按照机房管理要求严禁在机房内饮水、吸烟。按照指定地点设置材料区、工器具区、剩余料区。打膨胀螺栓孔、开凿墙洞应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机房设备扩容、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动用正在运行设备缆线、模块、电源等设备时,须经机房值班人员、或随工人员许可,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实施,本班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动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清理现场。

  九、在城镇和居民区施工使用发电机、空压机、吹缆机、电锤、电锯、破碎锤(炮)等有噪声污染扰民时,要采取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扰民措施,每日 22时至次日 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需要夜间施工,应报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或批准。

  十、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意见,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对施工现场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