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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2011-04-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规范公司所有承建的通信建设工程活动,促进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安全管理规范,现予发布,请各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活动,促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有承建工程建设活动的,都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通信工程安全施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信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基本要求如下:

  1、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对于带电作业施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坚持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针对性强。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工程施工中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因素。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

  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机房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五条  施工进程中的危险因素识别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现状表明,纯粹由于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而无法避免的事故只占一小部分,大多数造成事故的原因可通过实行有效的控制而避免。识别确定危险因素是实施安全控制的前提。

  1、危险因素识别,是为了明确具体项目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下的不可承受风险,进而制定并实施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以合理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识别危险因素应根据通信工程特点进行,识别时涉及的范围应包括:所有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施工作业活动、管理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所有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相关方的设备,场所和环境。

  2、工程施工作业中,存在大量危险因素,如不加以防范,有可能造成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窒息、电磁辐射及其它伤害事故。常见危险因素如下:

  物理性危险因素:

  工具设备、设施缺陷:冲击钻电源开关失灵,使用的高凳、梯子不符合要求。

  电危害:电力线间隔距离较近,在交流配电盘(箱、屏)、列柜施工时,带电部位裸露,临时断电作业时,电源闸箱无人看管,用电工具漏电,防雷系统不合要求,机房施工时,人体静电。

  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

  负荷超限:施工人员长期超时间工作,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超限,情绪异常,过度紧张。

  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指挥错误:施工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情况缺乏全面了解,指挥失误,对规章制度细节了解不够,违章指挥。

  操作失误: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误操作、违章作业。

  从事禁忌作业:登高、电工、电焊作业人员未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对参加特种作业应注意的事项心中无底,从事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不符合要求。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施工项目部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施工阶段安全控制要点及措施

  施工阶段安全控制要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机具仪表的保管,使用,机房内施工时通信设备,网络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施工过程中水、电、通信电(光)缆管线等市政或电信设施的安全,施工过程中文物保护,井下作业时的防毒、防坠落、防原有线缆损坏,公路上作业的安全防护,高处作业时人员和仪表的安全等。各安全控制点的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安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员和义务消防员。

  临时使用的仓库应符合防火要求。在机房施工作业使用电焊、气割、砂轮锯等时,必须有专人看管。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品必须专库储存,尽可能采取随用随进,专人保管,发放、回收。

  熟悉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机房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电气设备、电动工具不准超负荷运行,线路接头要结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现场材料堆放适中,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保持一定防火间距。

  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措施

  临时用电和带电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应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强调用电安全知识。

  施工现场需要临时用电时,操作人员应检查临时供电设施,电动机械与手持电动工具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注意防止过压、过流、过载及触电等情况发生地,接通电源之前,应设警示标志,临时用电结束后,立即做好恢复工作。

  操作人员遇有带电作业时,应做到临近电力线施工作业的,应视电力线带电,戴安全帽,穿绝缘鞋,戴手套,与电力线,尤其是高压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在交流配电盘、箱、列柜及其他带电设备上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有保护措施,所用工具应做绝缘处理,严格操作规程,保持集中精力,带电施工中设专人看管电源闸箱,保持良好联络,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3、低温雨期施工控制措施

  低温季节施工时,施工人员应尽量避免高空作业,必须进行高空作业时,应穿戴防冻、防滑的保温服装和鞋帽,吊装机具在低温下工作时,应考虑其安全系数,测试仪表工作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满足其对温度要求,车辆应加装防冻液防滑链,注意防冻防滑。

  雨期施工时,雷雨天气禁止从事高空作业,空旷环境中施工人员避雨时应远离树木,注意防雷。雨天施工时,施工人员应注意道路状况,防止滑倒摔伤。雨天及温度过高的天气施工时,作业人员在电力设施接触前,应检查其是否受潮漏电。

  4、在用通信设备、网络安全的防护措施

  机房内施工电源割接时,应注意所使用工具的绝缘防护,检查新装设备,在确保新设备电源系统无短路、接地等故障时,方可进行电源割接工作,以防止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

  在机房内施工需要用电锤,切割机时,应使用防尘罩降低尘排放量,对施工现场的新旧设备应采用防尘措施,保持施工现场清洁,禁止动与施工无关的设备,需要用到机房原有设备时,应当征得机房技术负责人的同意,以机房值班人员为主进行工作,保证通信设备网络的安全。需要拔插机盘时,应佩戴防静电手环。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坚持群策群防的原则。

  第八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四、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结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九条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其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第十条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监护人。

  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