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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2011-06-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2  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3  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3.1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3.2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

  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

  (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

  4  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