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明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专业技术力量,检修设备和检测手段。承担修理业务的单位,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沪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为了确保锅炉修理质量,对下列之一的修理方案,承担单位在施工前应将修理方案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①原锅炉设计的结构有重大改变的;
②修理后需另行作强度计算确定工作压力的;
③更换主要受压部件及管群;
④改变燃烧设备或燃烧方式等。
修理单位在修复锅炉后,必须出具修理质量合格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锅炉形式、规格、修复后的工作压力、修理项目及部位,使用材料的牌号及试验数据、水压试验结果等。上述资料除由检查人员签名盖章外,还应加盖修理单位的印章。如果属于重大修理范围,还应附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锅炉监察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派人参加对大修的质量验收,特别是重大修理。必要时要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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