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器材运送
(一)炸药和雷管应分开运送,电雷管和电池禁止同时运送。
(二)装载时应轻抬轻放,叠放平稳,注意防雨、防潮、防震。
(三)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车箱底部要铺设软垫,运送火雷管时,层间也必须铺设软垫,行车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路况不良应酌情减速,不准紧急制动。
(四)无论用人力、畜力或车、船运送爆破材料时,其运载均不应大于正常运载量的一半。
(五)必须指派责任心强并熟悉爆破性能的人员押送。车船内不得载运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运输途中按公安交管部门指定路线、时间行车,有专人押运。中途停车时,停在安全地点,不得在居民点聚集的地方停留,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夜间停车须设明显标志,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禁止携带爆破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七)提升爆破材料时,斜井或竖井的提升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浅井不得超过0.3米/秒。
二、炸药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炸药库要安装避雷针,周围的杂草、灌木应清除,并挖好排水沟,必要时应围上篱笆、铁丝网或土墙。
(二)炸药库内应通风良好,室内保持干燥,温度不得超过30℃,阳光不得直接射入库房内。
(三)库房内只准使用安全照明用具,并应有灭火器、水桶、砂箱等消防设备。
(四)硝化甘油类炸药、硝酸铵类炸药和雷管,都应分库存放,库与库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五)工地临时炸药库,炸药和雷管的储存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用量。雷管必须放置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雷管和炸药应分开放置,并应保持2米以上距离或用安全墙隔开。
三、爆破器材保管
(一)炸药库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材料性能的专人看管。
(二)爆破器材应在专用库内,严禁在宿舍、办公室、食堂等处存放。
(三)必须按照出厂日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四)爆破材料应装箱,放在垫木或架子上,箱子底部必须通风良好。
(五)炸药库内不得加工炸药,库内及其附近严禁烟火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人员离开炸药库时,需及时将门加锁。
(六)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爆破材料性能,检查试验工作不准单人进行。
四、爆破材料领发
(一)禁止发出冻结、溶解、变质、加工不完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材料。
(二)按照出厂日期先后发放。不准同时发放两种性能不同的导火线。领发或回收爆破材料的交接双方均需办理清点手续。
(三)开箱时,应小心进行,不准用力敲打。
(四)用剩的爆破材料,拾回的残留药包和雷管,应及时交回临时炸药库,不准私自处理。
五、爆破材料销毁
(一)变质的爆破材料必须报告上级领导批准,才准销毁。
(二)销毁工作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不准单人作业,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六、危险物品、器具安全使用与储存
(一)易燃、易爆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与使用,按公安、消防有关规定执行。
(二)易燃、易爆品应按其不同的物理、化学性质分别采用相应的包装容器和存储方法,储存量不得超过限额。理化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库储存并定期测温和检查。
(三)易燃物品必须放在阴凉通风处,加热时严禁用明火。易爆物品移动时不得激烈震动,并不得在操作室存放。
(四)遇水易燃物资应妥善保管,用后残渣严禁倒入废液桶内。易挥发性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存在密闭的容器中,严禁用无盖或封闭性能不良的容器存放。
(五)剧毒的化学物品必须存入铁柜或保险箱中,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领用时按最低量发给并进行登记。
(六)腐蚀药品必须存放在防腐蚀容器中,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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