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电缆应沿道路路边或建筑物边缘埋设,并宜沿直线敷设;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处应设电缆走向标志。
2.电缆直埋时,其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2~0.7m;电线上下应铺以软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于100mm,并应盖砖保护。
3.电缆与铁路、厂区道路交叉处,应敷设在坚固的保护管内;管的两端宜伸出路基2m。
4.低压电缆(不包括油浸电缆)需架空敷设时,应沿建筑物、构筑物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m;接头处应绝缘良好,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5.电缆直埋时,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距离可减为0.25m。
2)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10℃。
3)电缆与热力管道(管沟)、油管道(管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管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管沟)之间,虽距离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距离可减为0.25m。
表1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距离
项 目 |
最小距离(m) | |
平行 |
交叉 | |
电力电缆之间及其与控制电缆之间 |
0.10 |
0.50 |
控制电缆间 |
- |
0.50 |
热管道(管沟)及热力设备 |
2.00 |
0.50 |
油管道(管沟) |
1.00 |
0.50 |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道) |
1.00 |
0.50 |
其他管道(沟道) |
0.50 |
0.50 |
铁路路轨 |
3.00 |
1.00 |
公 路 |
1.50 |
1.00 |
城市街道路面 |
1.00 |
0.70 |
电杆基础(边线) |
1.00 |
- |
建筑物基础(边线) |
0.60 |
- |
排水沟 |
1.00 |
0.50 |
6.进入变电所、配电所的电缆沟或电缆管,在电缆敷设完成后应将管口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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