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JGJ128—2000第7.3节、第7.4.5条的规定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脚手架,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高度大于20m的脚手架,应由上一级技术负责人随工程进行分阶段组织单位工程负责人及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3.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根据JGJ128—2000第5.1.2条要求所形成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脚手架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分类合格标志;
3)脚手架工程的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
4)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处理记录;
5)脚手架工程的施工验收报告。
4.脚手架工程的验收,除查验有关文件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应着重以下各项,并记入施工验收报告。
1)构配件和加固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连接和挂扣是否紧固可靠;
2)安全网的张挂及扶手的设置是否齐全;
3)基础是否平整坚实、支垫是否符合规定;
4)连墙件的数量、位置和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5)垂直度及水平度是否合格。
5.脚手架搭设的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脚手架搭设垂直度与水平度允许偏差
注:h— 步距;H― 脚手架高度;l― 跨距;L― 脚手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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