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国电办[1997]12号文),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奖惩结合"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效的职能部门、二层机构、多经企业等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条 实施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要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密切挂钩,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
第四条 发生事故、障碍、异常等,都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按照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程序要求,逐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者认定原则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可同时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新县电力公司及多经企业(包括日工、临时工)。
第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专责、考核领导小组和公司领导共同监督执行。
第二章 安 全 奖 励
第九条 特殊贡献奖
对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除给予表彰外,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1、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者。
2、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及时消除缺陷,对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安全施工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3、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包括救火)中做出贡献者。
4、在技术革新项目中对安全生产起重大作用者。
5、面向生产,深入实际,帮助生产单位解决安全生产、施工关健问题,取得突出成绩者。
6、在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或施工中,采取的措施得力,使本单位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
7、千方百计依靠群众力量,避免了重大的外力破坏事故或重大外力破坏事故处理有重大贡献者。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的奖励
1、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除如数返还风险抵押金外,还按缴交金额的100%奖励责任人。
2、非执行工作任务人及时发现并制止了一次错误操作,杜绝了一次误操作事故,奖100元。
3、非执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一种错误命令并给予指正,避免了一次错误下令后果,奖100元。
4、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设备隐患、险情,奖100~150元。
5、非责任人发现一处有碍安全生产的一次或二次接线错误,奖50~100元。
6、非工作责任人发现一处盲目或违章施工并给予纠正,经确认违章施工或盲目施工必然会发生设备或人身事故的奖100~150元。
7、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一项合理建议,经评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奖50~100元。
8、汽车驾驶员在年度内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无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并且做到遵章守纪、文明驾驶,连续安全行车25000公里者,奖励100元。
9、对在运行中的供用电设施事故的发现并保护好现场和及时报告公司,避免事故扩大的,一项给予奖金不少于50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者认定
1、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
3、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班组)领导和有关人员。
4、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
5、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
第十二条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或留用察看2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到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按300~800元一次性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性特大设备事故中、电网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或留用察看1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5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按300~800元一次性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2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5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按300~800元一次性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3个月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经济处罚按500~10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经济处罚按300~800元一次性处罚,并取消事故责任部门全年奖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按300~500元一次性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恶性误操作事故和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作以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下岗2个月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全公司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按300~800元一次性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部门领导及专责人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按300~500元一次性处罚。
5、一年内发生两起恶性误操作或同类型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分管副经理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人为责任事故,虽未构成重大事故,视其性质严重程度,给予事故责任者下列处罚:
1、由于人为责任造成人身轻伤事故或威胁人身伤亡的未逐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
2、造成人员轻伤或设备停运后果,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下岗培训学习1~3个月,次要责任者扣罚500元。
3、造成人员重伤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超过5万元或停运少送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下岗培训学习3个月,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下岗培训1个月。
4、造成人员重伤或设备损坏修复费用超过10万元或停运少送电量超过25万千瓦时,并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下岗培训学习6个月,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下岗培训1个月。
5、由于调度命令错漏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地,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6、对上报的设备重大缺陷无故不处理,也不汇报领导,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7、由于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错误或实际整定与计算不符,造成继电保护拒动、误动,或在调试保护中漏退有关压板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8、由于检修质量不良,在三个月内重复出现同类质量事故而引起障碍,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次要责任者1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9、由于维护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次要责任者1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10、由于一、二次设备施工接线错误,造成无保护运行但未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有关施工人员100~150元。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11、由于工作票不按规定在现场宣读或不带工作票到现场,或工作票安全措施有错漏,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2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12、停电工作票申请负责人、调度审准人以及批准人应对工作范围内的停电范围准确性负责,工作票签发的安全责任按安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而造成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13、变电站配电室由于小动物短路造成开关跳闸的,扣罚站长200元,该站成员10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
14、由于设计错误或验收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中断公司安全生产记录的,按第十七条第2点执行,并追究批准、审查、设计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15、由于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器具、登高器具、绝缘工器具,造成事故或障碍的,扣罚主要责任者300元,次要责任者150元。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第十六、七条执行。
16、施工中的施工电气设备外壳应保护接地未接地,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按第十五条执行。
17、由于线路巡检人员不到位,造成线路障碍或开关跳闸,或同一条线路原因不明达三次者(三个月内),扣罚该线路管辖单位、班组奖金500元。
18、事故发生后,凡未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限期上报或隐瞒不报,或涂改、销毁、伪造原始记录,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阻碍事故调查、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等情况者,一经查定,除撤消奖励外,还从重处分,对涉及的有关领导、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对各供电所自行控制的10KV线路发生的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或阻止上报的,要依据情节轻重,经考核认定,要给予所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一定经济处罚。
19、事故发生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有关责任者能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可以从轻处罚。
20、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愁容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者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成绩突出的,经申请审批,可以提前撤消处分,恢复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有关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划分,按部颁《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后,一九九八年九月公布实施的《劳动所得分配实施办法》(即新电字[1998]21号文)和已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执行,若有关条文有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xx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下一篇: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