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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安全员管理规定

2007-09-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为了保障生产现场及厂区内重点作业项目的安全,加强安全队伍和资源建设,规范兼职安全员的行为和权限,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由北京长润发涂料有限公司任命的车间和仓库内兼职安全员。
3.兼职安全员可以由车间班组长\仓管担任,也可从本车间资深员工或搬运工中选录。(条件达标的车间资深员工或仓库员工优先考虑)兼职安全员的安全业务,在行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兼职安全员不脱产。
4.行政部对兼职安全员的安全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5.行政部可以根据情况任免兼职安全员,并对兼职安全员的训练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或指标考核。
6.兼职安全员的职责是维护生产现场安全,发现和纠正员工作业违章,对车间或厂区内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善建议,并督促整改。
6.1对员工劳保服装、防护用具的穿戴情况进行检查;
6.2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状态进行点检;
6.3对员工的作业违章进行纠正;
6.4对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进行检查;
6.5对本车间内的员工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负责车间三级培训);
6.6对上下班本部门班组的水\电\气关停\6S检查负责。
6.7协助安全员对车间的动火事项进行管理。
6.8外来人员入厂后进入本人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监管。
6.9参加每周安全员组织的涉及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对涉及本部班的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控,跟踪整改结果。
7.兼职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7.1在必要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正在作业的项目;
7.2对员工的违章行为提出口头警告,或在报部门经理(安全员)后,予以扣分处理;
7.3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员工,有权提出相应处分报相关人员签字予以执行;
8.兼职安全员的选录标准:
8.1必须至少在车间\仓库工作半年以上;
8.2熟悉本车间作业流程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8.3经行政部、所属部门联合考试、考核认为合格。
8.4兼职安全员的录用、任命、调离、免职,应当征求本部门、班组管理人员的意见。
9.新任用的兼职安全员必须按照行政部和安全管理部的核准的培训科目,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10.兼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的培训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月,并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训练标准和内容由行政部和安全员制定。
11.行政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半年应对兼职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兼职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部和安全管理部予以免职。
12.兼职安全员享受每月100元的津贴,由行政部制定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评价后发放。
13.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兼职安全员,行政部或安全管理部可视情给予书面通报表扬、奖分、记小功:
13.1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13.2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13.3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13.4提出关于安全防范建议和预防措施,得到公司采纳,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
13.5新员工三级安全注意事项与技能培训到位,成绩显著的。
14对有以下行为的兼职安全员,行政部或安全管理部可根据情况停发补贴、免职等:
14.1连续两个月度不符合行政部考核标准的;
14.2员工三级培训不得力,导致产生明显工作失误的;
14.3对分派的安全管理区域整改事项行动迟缓,造成不利后果的;
14.4对涉及本部班动火事项落实防护措施监管不力的;
14.5每日检查,无安全点记录的。
15.附兼职安全员名单及对应管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