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条例》和区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确保本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全员安全目标(岗位)风险金抵押的办法,按公司领导、中层领导、二层领导、一般职工等不同层次缴交风险抵押金,如下表:
公司领导 |
中层领导 |
二层领导 |
一般职工 |
300元/年 |
250元/年 |
200元/年 |
150元/年 |
1 |
3.0倍 抵押金 |
公司领导、安监部、营销部、生产技术部、配电工区、电力调度室、变电工区、35kV变电站、供电所(收费员除外)、车队和巡线班 |
2 |
2.5倍 抵押金 |
供电所收费员及各电厂厂长 |
3 |
2.0倍 抵押金 |
其余二层领导、财务部出纳、电能计量所、工矿用电服务中心、载波班、收费员 |
4 |
抵押金 |
其他人员 |
第二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年在第一季度收取。
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岗位)目标时(即全年无考核事故),在下一年度的元月份,按安全风险的不同倍数发放年终安全风险奖金,如下表: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部、所、厂、站、班、组)为一个考核单位,根据各单位的生产和事故概率情况,不出现考核事故的,按季给予人均50元安全奖。当发生本单位责任考核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为事故的,以下同),即中断该单位的安全记录,由公司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条 当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时,除按本办法执行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调离岗位、停岗、停职。
第五条 为提高公司全体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在每年6月份、10月份分别对公司各部门人员进行安全考试(考核)和岗位业务考试(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除一季度的安全奖并按照公司有关职教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400元、副职300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公司领导也做相应的处罚:
1、凡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人身死亡、重伤或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二人及以上轻伤者。
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
3、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4、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5、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第七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三项的70%;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300元、副职200元:
1、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人员轻伤者。
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者。
3、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4、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5、35KV电网与系统解列。
6、调度室误下令、35V变电站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7、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事故,引起对用户停电而又不及时组织抢修,长时间停电造成用户意见较大者。
8、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第八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该季度的安全奖50元和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二项的50%;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200元、副职100元:
1、误操作、误下令造成事故(含未逐事故)。
2、主变压器、主要开关、35KV及以上线路被迫停止运行,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故障、机构故障等引起35KV联络开关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10KV母线失压,经查实属管理或人为责任的。
3、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者。
4、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者。
5、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者。
6、由于配电线路障碍引起开关跳闸停电,经检查属线路通道保护区范围内竹木或建筑物、杂物、机具所造成,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及以上者(发生一次的扣当季安全奖50元)。
7、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即对违章者及其部、所、厂、站、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进行处罚。
有下列违章作业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其所属的组、班、厂、站、所、部等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予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其第一责任者30元并通报。
1、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
2、占用办公电话闲谈。
3、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不用工具袋、绳索等工具传递而抛掷者。
4、按规程规定操作时不使用绳索工具。
5、进入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6、施工电气机具,外壳不接地或不接零。
7、在开关、母线室或其它带电导体的金属用非绝缘用具测量距离或做其他工作。
8、在防火区点火或抽烟。
9、调度、变电值班人员当班时擅离岗位、睡岗或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其他岗位要求相同)。
10、掀开楼板孔洞、电缆沟、地沟盖板、线路跨公路施工等周围不设有专人看守者。
11、工作负责人在进入现场工作前,不集中全部工作人员认真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或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纪律松懈,没有安全措施,失去监护(保护)者。
12、每周进行安全学习一次,并做好记录,无故不参加学习累计够3次者。
第十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80~100元,其所属组、班、厂、站、所、部等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以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第一责任人50~80元并通报。
1、不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无票操作,无票工作(规程有规定者除外)。
2、不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和工作制度。
3、倒闸操作顺序错误。
4、不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现场工作人员不办理保证安全的组织手续和技术措施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到临近带电设备上去工作。
6、挂接地线前不验电、临近带电设备工作不设遮栏。
7、交叉跨越或同杆架设的线路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安全带、登高工具或不正确使用梯子、安全带、登高工具。
9、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10、对考核事故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分析不清,没有做到对事故“四不放过”者(考核公司领导、生技部和安监部主任及当事人、所在部、厂、所、站、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
11、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考核生技部、发电部、安监部及各专责执行的部、厂、所、站、班、组负责人)。
12、工作结束后没有按规定向调度报告,造成延误送电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者。
第十一条 有以下违章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一次性扣罚责任者150~200元,其所属组、班、厂、站、所、部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以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第一责任人100~150元并通报。
1、约时停送电。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将运转中的设备的防护罩或遮栏打开或将手伸进遮栏内。带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对设备转动部份清扫工作。
4、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5、由于通讯失灵,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延误送电时间或扩大事故。
6、对严重违章行为有意隐瞒、不处罚、不教育或弄虚作假,未造成大的后果,一经发现查实即加倍处罚。
7、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及障碍,对有关部门领导扣罚;属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的,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半年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扣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室领导。
8、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然后在五天内将“事故报告”报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各一份。一般事故发生后,不论是否属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四天内将“事故报告”送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各一份。如有意隐瞒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事故单位必须向上述部门申明理由,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天,重大事故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二条 未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随便停电者(特殊情况除外),或有报复停电者,经查实分别对命令人、操作人各600、400元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必须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做好记录并订出下个月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办法及措施,并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每缺一次罚款100元。生产部门、所、站、班、组每月必须进行一次(2小时以上)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及参加人员姓名、缺席者姓名等要作好详细记录,每缺一次安全日活动,扣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50元。个人无故缺席累计两次者扣罚30元/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八月一日起实施。考核执行公司制订的《反习惯性1600银行
第二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每年在第一季度收取。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部、所、厂、站、班、组)为一个考核单位,根据各单位的生产和事故概率情况,不出现考核事故的,按季给予人均50元安全奖。当发生本单位责任考核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为事故的,以下同),即中断该单位的安全记录,由公司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按以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条 当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时,除按本办法执行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调离岗位、停岗、停职。
第五条 为提高公司全体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在每年6月份、10月份分别对公司各部门人员进行安全考试(考核)和岗位业务考试(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除一季度的安全奖并按照公司有关职教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400元、副职300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公司领导也做相应的处罚:
1、凡在生产活动中发生人身死亡、重伤或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二人及以上轻伤者。
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
3、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4、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5、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
第七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全年安全奖、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三项的70%;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300元、副职200元:
1、严重违章作业造成人员轻伤者。
2、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者。
3、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4、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5、35KV电网与系统解列。
6、调度室误下令、35V变电站误操作造成事故者。
7、10KV及以上供电设备事故,引起对用户停电而又不及时组织抢修,长时间停电造成用户意见较大者。
8、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
第八条 凡发生以下事故之一者,每次停发事故主要责任人该季度的安全奖50元和扣除风险抵押金及年终安全风险奖金二项的50%;每次扣发事故考核单位负责人正职200元、副职100元:
1、误操作、误下令造成事故(含未逐事故)。
2、主变压器、主要开关、35KV及以上线路被迫停止运行,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故障、机构故障等引起35KV联络开关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10KV母线失压,经查实属管理或人为责任的。
3、电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者。
4、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者。
5、生产场所、仓库等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者。
6、由于配电线路障碍引起开关跳闸停电,经检查属线路通道保护区范围内竹木或建筑物、杂物、机具所造成,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及以上者(发生一次的扣当季安全奖50元)。
7、非生产部门违章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即对违章者及其部、所、厂、站、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进行处罚。
有下列违章作业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其所属的组、班、厂、站、所、部等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予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其第一责任者30元并通报。
1、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
2、占用办公电话闲谈。
3、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材料不用工具袋、绳索等工具传递而抛掷者。
4、按规程规定操作时不使用绳索工具。
5、进入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6、施工电气机具,外壳不接地或不接零。
7、在开关、母线室或其它带电导体的金属用非绝缘用具测量距离或做其他工作。
8、在防火区点火或抽烟。
9、调度、变电值班人员当班时擅离岗位、睡岗或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其他岗位要求相同)。
10、掀开楼板孔洞、电缆沟、地沟盖板、线路跨公路施工等周围不设有专人看守者。
11、工作负责人在进入现场工作前,不集中全部工作人员认真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或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纪律松懈,没有安全措施,失去监护(保护)者。
12、每周进行安全学习一次,并做好记录,无故不参加学习累计够3次者。
第十条 有下列违章作业之一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80~100元,其所属组、班、厂、站、所、部等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以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第一责任人50~80元并通报。
1、不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无票操作,无票工作(规程有规定者除外)。
2、不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和工作制度。
3、倒闸操作顺序错误。
4、不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5、现场工作人员不办理保证安全的组织手续和技术措施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到临近带电设备上去工作。
6、挂接地线前不验电、临近带电设备工作不设遮栏。
7、交叉跨越或同杆架设的线路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使用不合格的梯子、安全带、登高工具或不正确使用梯子、安全带、登高工具。
9、超速开车或违章强行超车。
10、对考核事故的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分析不清,没有做到对事故“四不放过”者(考核公司领导、生技部和安监部主任及当事人、所在部、厂、所、站、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
11、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考核生技部、发电部、安监部及各专责执行的部、厂、所、站、班、组负责人)。
12、工作结束后没有按规定向调度报告,造成延误送电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者。
第十一条 有以下违章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一次性扣罚责任者150~200元,其所属组、班、厂、站、所、部第一责任人如已按规程作明确要求,则给以通报;如不作明确要求则扣罚第一责任人100~150元并通报。
1、约时停送电。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将运转中的设备的防护罩或遮栏打开或将手伸进遮栏内。带手套或将抹布缠在手上对设备转动部份清扫工作。
4、酒后开车或司机过于劳累后开车。
5、由于通讯失灵,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延误送电时间或扩大事故。
6、对严重违章行为有意隐瞒、不处罚、不教育或弄虚作假,未造成大的后果,一经发现查实即加倍处罚。
7、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及障碍,对有关部门领导扣罚;属设备维护管理责任不清的,经有关部门书面提出,半年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扣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室领导。
8、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然后在五天内将“事故报告”报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各一份。一般事故发生后,不论是否属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四天内将“事故报告”送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各一份。如有意隐瞒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事故单位必须向上述部门申明理由,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天,重大事故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二条 未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随便停电者(特殊情况除外),或有报复停电者,经查实分别对命令人、操作人各600、400元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每月必须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开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做好记录并订出下个月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办法及措施,并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监部,每缺一次罚款100元。生产部门、所、站、班、组每月必须进行一次(2小时以上)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及参加人员姓名、缺席者姓名等要作好详细记录,每缺一次安全日活动,扣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50元。个人无故缺席累计两次者扣罚3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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