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XX集团设备管理办法

2007-11-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投资效能,促进集团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整个寿命周期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具有设备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第五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和省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办法,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实行科学的综合管理;要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设备,保证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转;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六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和各种资源及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集团获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八条集团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做好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和维修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从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和技术状况出发,结合生产计划,编制设备管理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的说明书、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道线路图及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第十三条设备要实行分类管理。按设备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分为:一类设备(重点预防维修设备)、二类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三类设备(事后维修设备)。其划分范围及管理办法,由集团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拟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建立各种原始凭证、图表,做到数据准确;要定期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集团规定的统计报表应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管理干部、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有计划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业务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三章设备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
  
  (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
  
  (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
  
  (四)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要组织好设备维修用备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做好动态分析,合理储备备件,防止积压或短缺。
  
  第十九条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二十条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造和设备技术状态制定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可以结合大修理进行。
  
  第二十一条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二条集团所属各单位编制的年度设备修理计划,要严格执行。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二十三条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设备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评价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各单位负责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六条拟采购的设备及其备件(包括进口设备、备件)要按有关要求进行上报,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比价采购。
  
  第二十七条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设备报废时,必须先进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三十条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应当正确使用设备,实行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拼设备和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在未排除隐患前不得使用,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第三十二条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管理好,使用好,保养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三十六条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制度。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熟悉设备结构,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掌握操作要领,经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才能凭证独立操作。一人多机操作者,必须有多机操作证。
  
  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检修工的岗位培训,应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或委托相关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复核。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三十八条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发生设备事故后,要立即上报。重大设备应在12小时内报上一级公司,特大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总部。
  
  发生设备事故应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和责任,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设备节约能源和设备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集团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四十一条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资产报废。
  
  第四十二条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配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治理或改造。
  
  第四十四条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四十五条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治理或改造。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要积极争创各类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对在设备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七条集团对因设备管理混乱或短期行为造成的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各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和维修规程或玩忽职守造成的设备责任事故,各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设备管理制度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与以前规定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