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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职责

2007-11-19   来源:电力设计院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院长是设计院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的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专业与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一线职工思想稳定。
  
  4.组织制定年度生产安全目标计划,审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和重大措施,按企业控制重伤和一般事故的目标,层层落实,分级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
  
  5.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院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设计安全监察机构,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定期听取安全管理职能的工作汇报。
  
  6.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7.贯彻重奖重罚原则,审批院安全奖惩办法。深入生产基层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多经一线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8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坚持“三不放过”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9.定期向院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职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监督和建议。